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民事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312、0313号、(2012)长中民四初字第0014、0015、0016、0151、0152、0153、0167号】。
二、本次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2011年5月7日披露的2011-010号《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1年12月31日披露的2011-034号《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2年2月23日披露的2012-003号《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及公司2011年度报告。
三、裁决情况
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原告陈翔、郑春妹、王晓冬、王宝珍、张子庆、郑晓虹、陈小云、陈敬诗、严素贞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上述9名原告共计458,832元,支付诉讼费共计4,068元。具体赔付金额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原告名称 | 索赔金额 | 公司赔偿金额 | 诉讼费 | 公司赔付金额合计 |
陈翔 | 21,994.22 | 12,097 | 87.5 | 12,184.50 |
郑春妹 | 116,966.78 | 64,332 | 659.75 | 64,991.75 |
王晓冬 | 419,885.44 | 230,937 | 1,899.5 | 232,836.50 |
王宝珍 | 63,368.68 | 34,853 | 346 | 35,199.00 |
张子庆 | 9,989.08 | 5,494 | 12.5 | 5,506.50 |
郑晓虹 | 28,755.68 | 15,816 | 129.75 | 15,945.75 |
陈小云 | 65,483.81 | 36,016 | 359.25 | 36,375.25 |
陈敬诗 | 95,313.55 | 52,422 | 545.75 | 52,967.75 |
严素贞 | 12,482.59 | 6,865 | 28 | 6,893.00 |
合计 | 834,239.83 | 458,832 | 4,068.00 | 462,900.00 |
2、本案因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产生的争议就此一次性解决,原告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3、本案原告和公司一致同意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调解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查明事实的内容。
4、本案诉讼费因调解减半收取,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具体赔付金额详见上表。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312、0313号;(2012)长中民四初字第0014、0015、0016、0151、0152、0153、0167号】。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