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2日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4、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股权登记日:2012年4月25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冼燃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0,99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2.54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钟国才、黄韵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及支付该所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向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融资授信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2)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融资授信人民币肆亿元整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3)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融资授信人民币壹亿元整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4)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叁亿元整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5)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叁亿元整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6)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币种)贰亿元整
表决结果:同意330,9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以上各议案已由2012年4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2012年4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同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关于2011年度的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钟国才、黄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