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4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67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农棉浆")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1 年10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1-059),对上述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就原告新农棉浆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如下:

 (2011)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裁定书》【(2011)新民执字第00004-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68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的民事诉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民初第2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农一民初第4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海

 住址:阿克苏南大街1号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0.00元,承担利息872,461.11,本息合计:30,872,461.11;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26日,被告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00.00元,借期6个月,后双方约定原告实际给被告借款30,000,000.00,借款3个月,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因经营困难,一直未偿还借款,为保障原告合伙利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民初第2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农一民初第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6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的民事诉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民初第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农一民初第3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海

 住址:阿克苏南大街1号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567,178.11元,承担利息1,290,253.70,本息合计:32,857,431.81;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28日,被告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500,000.00元,2011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00.00元,2011年10月19日,又借款3,000,000.00元,2012年1月31日,再次借款10,000.00,上述借款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因被告一直未能正常生产,借款亦未按期偿还,截止2012年3月31日,被告累计还款8,942,821.89元,尚欠借款31,567,178.11元,欠付利息1,290,253.7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经营困难,一直未还清借款本息,为保障原告合伙利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民初第3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农一民初第3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