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4月24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向锦明先生及何绍军先生的通知,获悉:
一、向锦明先生于2012年4月18日将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的股份4,000,000股(该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同日,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4,00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 继续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2012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12年4月18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公告披露日,向锦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766,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其此次质押的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为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占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69.36%。
二、何绍军先生于2012年4月18日将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的股份2,000,000股(该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8%)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同日,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2,000,000股(高管锁定股1,902,050股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7,950股) 继续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2012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12年4月18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公告披露日,何绍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536,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其此次质押的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8%,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为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占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78.86%。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