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4月19日下午2点
2、召开地点: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丹甫工业园丹甫公司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罗志中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969,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5万吨/年节能压缩机配件生产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4,969,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万吨/年重装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324,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89.73%;反对0股;弃权5,645,088股。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4,969,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修改后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12年4月2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