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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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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恒丰纸业 证券代码:600356 公告编号:2012-019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连同保荐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第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在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第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23001708951050503975,截至2012年 3月29日,专户余额为23,4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000 吨高透气度滤嘴棒成型纸建设工程、年产1.7万吨圣经纸工程项目和年产6万吨特种涂布纸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451902020210601,截至2012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000 吨高透气度滤嘴棒成型纸建设工程、年产1.7万吨圣经纸工程项目和年产6万吨特种涂布纸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宇涛、万久清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给中投证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七、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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