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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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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临 2012—0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开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分别收到: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榆林监管分局《关于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及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榆银监复[2012]16号),同意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核准其业务范围、核准董事长、董事、监事长、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为榆林市肤施路西二路什字西北角。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关于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延银监复[2012]16号),同意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核准其业务范围、核准董事长、董事、监事长、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志丹民生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为志丹县三马路东侧D座。

 有关公告详见2010 年8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7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临2012-01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2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提案》,同意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5,000万元(含原有授信),期限1年,由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2.31亿股股权质押,并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省大连开发区赤峰街21号—A2-2、21号-B、21号-A3-4三处工业用途房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19883、A19884、A19885 号、建筑面积合计22373.68平方米)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大开国用(2005)字第0562号,面积10303平方米)抵押。授信品种包括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本次授信利率主要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同业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

 ● 关联交易影响:

 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5,000万元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公司授信总额将达到9.5亿元,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资本净额比例为0.55%,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71%,属于一般性关联交易,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批准。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2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提案》,同意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5,000万元(含原有授信),期限1年,由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2.31亿股股权质押,并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省大连开发区赤峰街21号—A2-2、21号-B、21号-A3-4三处工业用途房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19883、A19884、A19885 号、建筑面积合计22373.68平方米)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大开国用(2005)字第0562号,面积10303平方米)抵押。授信品种包括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本次授信利率主要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同业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6.2%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于1994年2月26日正式成立,现注册资本5亿元。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签发的金融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廷福,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1年9月,公司总资产为152,322万元,总负债为100,27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2,043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84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5,000万元(含原有授信),期限1年,由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2.31亿股股权质押,并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省大连开发区赤峰街21号—A2-2、21号-B、21号-A3-4三处工业用途房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19883、A19884、A19885 号、建筑面积合计22373.68平方米)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大开国用(2005)字第0562号,面积10303平方米)抵押。

 定价政策说明: 本次授信利率主要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同业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对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5,000万元(含原有授信额度)关联事项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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