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4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2-006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83号文核准,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照明”或“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非公开发行5,5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0 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阳光照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中汇会验[2012]0412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17,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18,300,000.00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99,100,000.00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其子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12年3月30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公司微汞环保节能灯产业化项目或LED节能照明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阳光照明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其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保荐机构授权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