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有否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或增减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下午3: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15:00至2012年3月30日15:00,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孙杰。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代理人33人,代表股份94,404,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43%。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3,55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848,44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18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表决结果:
表决通过《关于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587,69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反对776,74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弃权4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12年3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 孙健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