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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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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30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

 二、案件一审庭审情况

 2011年9月6日9时30分,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的基本情况及审理情况已于2011年9月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

 该案的判决情况已于2011年12月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抗诉情况

 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该案的抗诉情况已于2012年2月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案件再次庭审情况

 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的庭审情况已于2012年3月1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2年3月2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昆刑再终字第1号]。

 “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并当庭向法庭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条载明: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此外,针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抗诉机关还以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了绿大地公司08、09年半年会计报告及司法鉴定。

 原审被告人何学葵辩称:其不是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披露信息属于公司行为;服从原审法院对其的判决。

 原审被告人庞明星辩称:其不是公司的高管、股东甚至员工,只是为绿大地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且未与任何人共谋策划过犯罪,不应构成犯罪。

 原审被告人赵海丽辩称:其不是披露信息的责任人,不应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服从原审法院对其的判决。

 原审被告人赵海艳辩称:其服从原审法院的判决。

 原审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公司的判决是适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对本案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抗诉机关在刑事抗诉书所附证据——2008-2009绿大地公司半年报财务报告及对该报告的鉴定,不属于新证据;关于审级违法的问题,抗诉机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而该意见属于下位法,不能动摇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且该意见并未明确生效实施时间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何学葵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同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是适当的;何学葵不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主体,不能构成犯罪,且抗诉机关在刑事抗诉书所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蒋凯西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对蒋凯西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抗诉机关的抗诉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庞明星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庞明星与他人共谋策划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庞明星也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不应构成此罪;关于审级违法的问题,抗诉机关引用的文件是证监会下发的,不能对抗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赵海丽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赵海丽不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且此罪是结果犯,对于结果至今没有证据证实。抗诉机关抗诉所列鉴定报告只是对原来年报的补充,不属于新证据。关于审级违法的问题,抗诉机关引用的文件是中国证监会下发,并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下发,该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请法庭予以注意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赵海艳的辩护人提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已被欺诈发行股票犯罪吸收,不应再认定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关于审级违法的问题,抗诉机关引用的文件是证监会的内部文件,其不能对抗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虽明确: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但由于该意见未明确何时生效实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4日下发法发(2012)8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明确:2012年1月1日后发生的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提起公诉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不适用《意见》第十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本案提起公诉的时间是2011年8月15日,因此,该《意见》对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溯及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抗诉机关所提“原审审级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抗诉机关提出“原审判决还应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观点,并向法庭提交针对这节事实补充的新证据,对此,各辩护人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认为,抗诉机关提交的“绿大地公司08、09年半年会计报告”这一证据已经中国证监会发现并收集,但由于客观原因侦查机关未予收集,而该证据可能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此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二)项即:“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的规定,故抗诉机关提交的绿大地公司08、09年半年会计报告及对该报告的司法鉴定是本案的新证据,各辩护人对此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系以原公诉机关指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证据不足而否定该罪的构成,现抗诉机关在判决生效后补充的新证据,可能改变原审判决就此节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3号《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规定,本案符合该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3号《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七、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八、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法院最终开庭时间及案件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九、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进展可能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

 1、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从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2、如果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1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昆刑再终字第1号]。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31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3月30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郑亚光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816,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8.9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郑亚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槐璋先生、陈兴红先生、李向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槐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00,21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

 2、选举陈兴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00,21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

 3、选举李向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500,21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徐平、毛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绿大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有关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杨槐璋简历

 杨槐璋先生,1958年5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7年8月至1977年11月腾冲县城关镇满邑上村生产队回乡知青,1977年12月至1978年11月任腾冲县城关中学代课教师,1978年12月至1983年11月任建设银行腾冲县支行工作业务股副股长、股长,1983年12月至1993年12月任建设银行保山地区中心支行党组书记、行长,1994年1月至1995年1月任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人事教育处处长,1995年1月至1996年5月任建设银行昆明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1996年6月至2002年9月先后任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02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昆明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昆明市商业银行配合离任审计,2009年12月至今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截止到2012年3月23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杨槐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2、陈兴红简历

 陈兴红先生,1970年12月生,硕士,制浆造纸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至2012年2月在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筹各组任副组长,综合厂副厂长、厂长,生产部总调度室任主任,供销公司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供销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09年5月至2012年2月任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89.21%。截止到2012年3月23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陈兴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李向丹简历

 李向丹女士,1969年10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2年8月至2000年8月在云南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工作,曾担任财务科科长;2000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云南云能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今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总经理。

 截止到2012年3月23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李向丹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32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3月30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总经理王光中先生的《辞职报告》。为支持大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王光中先生请求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光中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光中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王光中先生自2010年5月担任总经理以来,面对公司的重大危机和极其困难的局面,以高度的责任感团结公司员工,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了公司的稳定;以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了公司风险处置进程和重大股份转让的顺利实施,为公司走出困境形成了良好基础。

 公司董事会对王光中先生勤勉尽职、认真负责的精神深表尊重;对王光中先生履职以来为公司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33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30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洪东兵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徐云葵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健康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李鹏先生的辞职报告,其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高管人员的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徐云葵女士继续担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对洪东兵先生、徐云葵女士、李鹏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34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2012年3月24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并代行董秘职责的议案》

 因郑亚光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选举杨槐璋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槐璋,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公司目前尚未聘请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秘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871-7279185,传真:0871-7279185,电子邮箱:yanghuaizhang@263.net。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为:

 经审阅杨槐璋先生的履历等材料,其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合法,选举程序合规。因此,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选举杨槐璋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代行董秘职责。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杨槐璋先生、陈兴红先生、李向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也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委员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董事杨槐璋,委员:独立董事谭焕珠、独立董事尹晓冰、董事陈兴红、董事胡虹。

 2、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尹晓冰,委员:独立董事柴长青、董事岳建伟。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尹晓冰,委员:独立董事柴长青、独立董事谭焕珠、董事胡虹、董事杨槐璋。

 4、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谭焕珠,委员:独立董事柴长青、董事杨槐璋。

 上述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总经理的议案》

 2012年3月30日,公司总经理王光中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光中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为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聘请陈兴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薪酬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规定的薪酬执行,其聘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为:

 经审阅陈兴红先生的履历等材料,其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合法,选举程序合规。因此,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聘请陈兴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议案》

 鉴于公司财务总监李鹏先生、副总经理徐云葵女士、副总经理洪东兵先生分别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职务,为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对经营班子做如下充实:

 1、聘请关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聘请谭仁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规定的薪酬执行,聘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为:

 经审阅关成先生、谭仁力先生的履历等材料,其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合法,选举程序合规。因此,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聘请关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请谭仁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长杨槐璋简历:

 杨槐璋先生,1958年5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7年8月至1977年11月腾冲县城关镇满邑上村生产队回乡知青,1977年12月至1978年11月任腾冲县城关中学代课教师,1978年12月至1983年11月任建设银行腾冲县支行工作业务股副股长、股长,1983年12月至1993年12月任建设银行保山地区中心支行党组书记、行长,1994年1月至1995年1月任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人事教育处处长,1995年1月至1996年5月任建设银行昆明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1996年6月至2002年9月先后任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02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昆明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昆明市商业银行配合离任审计,2009年12月至今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截止到2012年3月23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杨槐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陈兴红简历:

 陈兴红先生,1970年12月生,硕士,制浆造纸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至2012年2月在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筹各组任副组长,综合厂副厂长、厂长,生产部总调度室任主任,供销公司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供销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09年5月至2012年2月任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89.21%。截止到2012年3月23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陈兴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2、关成简历:

 关成先生,1971年10月生,硕士,经济师,注册会计师。1994年7月至2000年8月任昆明陆军学院语言教研室助教,2000年8月至2004年6月在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任业务主管,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任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6年3月至2010年5月任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任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3.45%。截止到2012年3月23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关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谭仁力简历:

 谭仁力先生,1977年2月生,本科,工程师,1998年7月至2007年11月先后任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厂班长,研发部动力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研发部副经理;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借调至云投集团林投筹备组;2009年5月至2012年2月先后任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发展战略部部长,综合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贸易部负责人。

 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3.45%。截止到2012年3月23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谭仁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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