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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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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罗顿 证券代码:600209 编号:临2011-017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16日在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南一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四人,代表股份156,630,035股,占公司总股本439,011,169股的35.68%,本次大会由高松董事长主持。公司3名董事、2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同意《关于变更首发募集资金项目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156,630,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股,反对票为0股。

 2、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156,630,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股,反对票为0股。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方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原则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胡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201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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