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00时
(二)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18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7月12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94,079,795股,占总股本602,762,596股的48.79%。
(二)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01,875,647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9.57%。
(三)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92,204,1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4.3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系统内资金银行委托贷款或直接借款额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3,998,8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 其中:内资股股东201,875,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的100%;外资股股东92,123,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99.91%。反对0股。弃权80,90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颜琼、鄢真
(三)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