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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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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1-031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8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编号为“临2008-006”的《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纠纷公告》。公告了本公司对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单位河南万通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8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

 二、被告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含复利)人民币10,573,044.97元以及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人民币90,573,044.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上浮50%计算)、复利(按逾期罚息利率按年计收)。

 三、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杰、李刚、李为启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应付款项,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质的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应付款项,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拍卖、变卖、转让等方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用以受偿债权;其价款超过本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的部分,在扣除《信托合作合同书》、《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费用后,按照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杰、李刚的原有持股比例,分别归上述被告持有。

 六、若在不处分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形下,本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得到清偿并符合《信托合作合同书》、《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按照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杰、李刚的原有持股比例,将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应股权返还给上述被告。

 如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962.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99,962.63元,由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4.84元,由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杰、李刚、李为启共同负担499,637.79元;司法法鉴定费人民币30,000元,由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杰各半负担15,000元。上述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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