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萃华 公告编号:2026-02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金泉街道蜀西路96号3楼会议室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3月17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主持,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3年3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时任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艺投资”)借款,借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具体借款日期以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为了支持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并无存在其他协议约定等安排,且公司无需提供相应担保。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年3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活动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翠艺投资同意将上述借款继续展期12个月,本次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无存在其他协议约定等安排,且公司无需提供相应担保(具体借款日期以实际协议签署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的情形,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关联董事郭裕春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聘任尉春华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尉春华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详细内容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6-02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3月31日,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时任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艺投资”)借款,借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具体借款日期以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年3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活动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翠艺投资同意将上述借款继续展期12个月(具体借款日期以实际协议签署合同为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借款展期事项。
2、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目前,翠艺投资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翠艺投资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的情形,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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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翠艺投资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翠艺投资与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关系。
经公司查询,翠艺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翠艺投资2024年度及2025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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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方):深圳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3月31日签订《借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借款协议》签订本展期协议,供各方遵照执行。
1、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元(¥200,000,000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2、展期期限
展期期限为12个月,2026年3月31日到2027年3月31日。
3、借款用途
用于乙方企业周转且具体周转使用前其周转方式、周转用途均应取得甲方认可。
4、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率。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关联方翠艺投资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用于未来企业经营发展使用。本次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率,公司无需提供相应担保。该交易的定价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关联交易外,2025年11月公司向翠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的借款额度、向翠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郭裕春先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的借款额度。
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一致认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交易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萃华 公告编号:2026-02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因工作需要,同意聘任尉春华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尉春华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尉春华女士的个人简历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姓 名:尉春华
联系电话:024-24868333
传 真:024-24869666
电子邮箱:chgf_zqb@163.com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尉春华女士
尉春华女士,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级会计师、持有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9年4月,任萃华珠宝财务部会计、萃华北京公司财务部经理,2018年9月至今,任萃华珠宝证券部经理、董秘助理。
尉春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尉春华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