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3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覃衡德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886,51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7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886,51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726%。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6人,代表股份903,053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03,053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58,372,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58,372,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1,828,137,961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31,68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85%;反对3,126,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9%;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9,3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6%;反对843,75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31,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85%;反对3,126,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9%;弃权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81,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8%;反对3,22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9,3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6%;反对843,75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143,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85%;反对3,222,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17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9%;反对12,230,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3%;弃权1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9,3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6%;反对843,75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032,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602%;反对12,23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28%;弃权1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0%。
3.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竹莎、董幼林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本次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