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5年5月22日(即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31件,
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66,839,058.46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年报数据)的1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20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3,356,659.15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08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82,282,399.31元;作为第三人的案件共计3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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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1)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爱思开新能源(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爱思开新能源(盐城)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75,072,159.6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款项74,808,659.6元;
②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63,500元及后续利息;
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函费。
起诉主张:
2024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结算及支付协议,金额174,808,659.6元,被告承担设计变更109份的费用,并分期支付。截至目前,被告仅付款1亿元。因被告欠付款项,故引发诉讼。
案件进展:一审中。
(2)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诉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沐邦”)
案件标的:59,285,923.33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广西沐邦高科10GW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合同》;
②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已完工程款51,667,995.33元;
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50,000元;
④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春节加班费2,067,928元;
⑤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停(窝工)工损失共计1,000,000元(暂计);
⑥依法确认原告在诉讼请求2、3、4、5项款项范围内对原告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⑦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⑧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由被告一承担。
起诉主张:
2025年1月17日,原告与广西沐邦签订《广西沐邦高科10GW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合同》,签约价格为2亿元。2025年2月27日,原告(债权人)、广西沐邦(被担保人)、江西沐邦(保证人)签订《支付担保补充协议》,约定江西沐邦对广西沐邦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江西沐邦于2025年3月1日进行了披露公告。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2025年4月26日,广西沐邦明确告知原告无法付款,要求原告撤场。鉴于广西沐邦严重违约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引发诉讼。
案件进展:一审中。
(3)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淮北翌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淮北翌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100,602,681.37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96,556,312.56元;
②判令被告支付机电合同调试验收款的逾期未付利息暂计1,990,831.41元;
③判令被告支付二次配合同调试验收款的逾期未付利息暂计224,738.9元;
④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暂计1,830,798.5元;
⑤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96,556,312.56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⑥判令本案诉讼、保全、鉴定、担保服务费由被告一并承担。
起诉主张: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内容(产值1.95亿元),被告仅支付约9,889万元工程款,拖欠近9,600万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支付且持续占用案涉工程成果,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4)案件名称:南京华易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请人:南京华易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55,812,240.72元
仲裁请求:
①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53,948,627.37元;
②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律师费520,463.35元。
仲裁主张:
2022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约足额向其支付款项,故申请仲裁。
案件进展:仲裁中。
(5)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海科(嘉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海科(嘉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58,926,276.51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8,926,276.51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
③确认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并以此计算质保期;
④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审理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案件费用。
起诉主张: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内容,被告长期拖延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对合同外施工内容不进行审计,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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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
2.《受理通知书》《传票》;
3.《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
4.《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
5.《执行终本裁定》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