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7,075.4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已判决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2024)吉0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4年4月1日
2、受理时间:2024年7月30日
3、诉讼机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尹兵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0,754,300 元(大写:柒仟零柒拾伍万肆仟叁佰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三、一审判决情况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571.00元、公告费2,600.00元,均由公司负担。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已判决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