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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国机集团2024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19420号)。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机集团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国机集团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30493号)。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机集团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国机集团2022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9262号)。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机集团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国机集团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以及会计制度和主要会计政策变更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策文件;
4、《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以及关于个别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签署自查报告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关于后续计划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集团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国机仪器仪表(重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开荃
签署日期: 2025 年 5 月 29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曙光
财务顾问主办人:
乔小为 谭畔 徐媛媛
财务顾问协办人:
周诗涵 李昊霖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2025 年 5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机仪器仪表(重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开荃
签署日期: 2025 年 5 月 29 日
附 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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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机仪器仪表(重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开荃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