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5-04-30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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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本次开放申赎日期为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3日,开放时长为20个工作日。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2025年6月4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2026年6月3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M)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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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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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换补差费组成,即: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补差费。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换补差费;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补差费。另,本公司将不对销售机构转换补差费率设折扣限制,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4)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单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办理转换时,本基金的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以相应公告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转换最低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该基金全部份额进行转换为另一只基金时,不受上述转换最低份额限制。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此次参与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含: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机构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3793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30日
  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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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5年5月6日(含2025年5月6日)起恢复办理浙商汇金兴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恢复大额申购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