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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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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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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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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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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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罗订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兴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志明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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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罗订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兴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志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罗订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兴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志明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348号泓鑫桃林6号楼2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罗订坤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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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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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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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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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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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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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8为普通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泰山、彭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