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5-9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交易时间,即上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
(七)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 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 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八)会议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名称:
■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披露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等。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年5月19日和5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
(二)登记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邮件或传真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四)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63-4181590;
2、邮件地址:5068382922@qq.com
传真号码:0563-4181525;
3、联系人:吴昌昊、张苏敏;
4、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
5、邮政编码:242300;
(五)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38”,投票简称为“司特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9:15一9:25,9:30一11:30 ,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股数: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5-5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4月2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汇金大厦26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海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十天通知的义务。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6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开证、资金业务、贸易融资等,具体金额及业务品种以银行批复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一切授用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用信、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并制定2025薪酬预案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尚未在公司领取津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在公司任职的具体职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支付给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津贴为10万元。详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 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参考国内同行业、同地区及盈利水平相当的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2025年度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薪酬标准为5万元(含税)/年。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非职工代表2名监事对该事项进行回避表决,因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因此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公司资金的收益和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2亿元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十一、审议通过《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证券投资部为舆情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行政管理中心(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公司舆情信息采集,密切监控舆情动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遵循快速反应、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和系统运作的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明确了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包括知悉舆情信息后的快速反应和上报公司舆情工作组及监管部门的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 司证券投资部,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明确了一般舆情和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包括调查、沟通、澄清、信息披露和危机恢复管理等。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安徽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尔特”)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信永所向公司提交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编号:2025HFAS1B0068号),该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8日,司尔特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审计部副部长黄席利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24年2月29日,公司收到宁国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2025年1月至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对司尔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基于该事项,司尔特公司组织内部检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截至本报告日,案件尚未结案。因此我们尚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
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了结,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上期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2024年1月18日,司尔特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审计部副部长黄席利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24年1月17日,公司收到宁国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案件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宁公(经)受案字(2024)155号。截至上期财务审计报告披露日,案件已被立案处理,但尚无侦查结果。公司上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事项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无侦查结果,因此2023年形成上述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本期尚未消除。
四、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与信永中和项目合伙人就审计情况和审计意见及理由进行多次充分沟通、了解,为维护年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尊重年审会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同意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
公司下属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前财务总监黄席利在任职期间可能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已就该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尚未了结。公司管理层发现该事项后,对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整改措施。
针对信永中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持续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力争减少并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2025年,公司继续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识别财务风险。同时,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专项培训,强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意识,切实提升公司治理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与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与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与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提升合规意识,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继续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加强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管理,通过对各类风险事项过程控制,加强内部监督职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因公司原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黄席利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项,公司将继续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尽最大可能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降低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并敦促公司管理层积极落实上述措施,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请各位董事审议。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所”)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尔特”)2024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向公司提交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编号:2025HFAS1B0067 号),该报告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三)所述,2024年1月18日,司尔特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审计部副部长黄席利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调查情况和公司自查的结果,司尔特公司认定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司尔特公司已对相关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包括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差错进行更正,同时完善了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控制制度。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公司下属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前财务总监黄席利在任职期间可能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况。公司已就该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司管理层发现该事项后,对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整改措施。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力度。
三、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上期主要内容:公司上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司尔特公司下属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前财务总监黄席利在任职期间可能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况。司尔特公司已就该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司尔特公司管理层发现该事项后,对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整改措施。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因上述案件尚无侦查结果,因此2023年形成上述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本期尚未消除。
四、董事会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公司管理层已针对存在的缺陷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完善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公司下属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前财务总监黄席利在任职期间可能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已就该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司管理层发现该事项后,对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整改措施。
针对信永中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持续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力争减少并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2025年,公司继续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识别风险。同时,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专项培训,强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意识,切实提升公司治理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继续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加强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管理,通过对各类风险事项过程控制,加强内部监督职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因公司原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黄席利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项,公司将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尽最大可能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降低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并敦促公司管理层积极落实上述措施,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请各位董事审议。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罗忆松)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
我作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2024年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罗忆松,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系海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讲国际经济法、海商法等课程;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及4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董事会7次,出席股东大会4次,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我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我牵头并参与了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及存在的风险、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报告审核、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同时考察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的选举和高管的聘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我们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暨2024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并建议公司做好应急预案,树立风险防控意识。2024年度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修订完善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我们将继续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外部审计和内审人员的沟通会等方式参与现场工作15天,与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就2023年年报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应对措施、年报审计意见及新《公司法》修订对公司、审计的影响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提出了相关意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与内部审计沟通就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后续建议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建议公司加强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加强对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等。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1、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深入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督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协助和检查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监督。
(六)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重点关注公司的资金占用、职务侵占、关联交易、相关承诺、收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报酬等重点事项,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生产经营上,重点了解公司项目建设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的形式表决权,并就相关问题与各方进行深入沟通, 以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自己的作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罗忆松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吴玉光)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
我作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2024年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吴玉光,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含审计)专业,大学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国营豫新机械厂审计处审计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授薪合伙人,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合伙人,北京开成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及4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董事会7次,出席股东大会4次,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因黄席利等人职位侵占事项,本人对董事会上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5个议案投了弃权票,除上述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我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我牵头并参与了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及存在的风险、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同时考察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的选举和高管的聘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我们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暨2024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并建议公司做好应急预案,树立风险防控意识。2024年度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修订完善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我们将继续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外部审计和内审人员的沟通会、现场考察(参观公司部分子公司和生产车间,列席公司总经理扩大会议)等方式参与现场工作17.5天,与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就2023年年报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应对措施、年报审计意见及新《公司法》修订对公司、审计的影响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提出了相关意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与内部审计沟通就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后续建议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建议公司加强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加强对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等。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1、客观发表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深入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督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协助和检查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监督。
3、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督促函》《2024年年报相关工作安排的建议》《关于2024年年报与2025年第1季报编制及披露的建议函》各一份。
(六)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重点关注公司的资金占用、职务侵占、关联交易、相关承诺、收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报酬等重点事项,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生产经营上,重点了解公司项目建设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的形式表决权,并就相关问题与各方进行深入沟通,以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自己的作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吴玉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5-7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1亿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0.34亿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9.64亿元(其中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6.18亿元),扣除已付普通股股利2.05亿元和提取盈余公积0.03亿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0.67亿元(其中母公司2024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44亿元 ),股本总数为8.54亿股。本着既能及时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1)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元人民币(含税),不送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预计本次派发现金红利1.02亿元(含税),加上2024年半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1.02亿元(含税),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2.04亿元 (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5.59%。
(2)2024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利润分配预案是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确定分配比例和相应的分配总额,若公司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分配比例存在由于总股本变化而进行调整的风险。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前,不时向公司股东支付董事会认为公司的盈利情况容许的2025年度中期股息,而无需事先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具体中期分红安排如下:(1)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 :2025年中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充足,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中期分红的金额 :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
二、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 2024 年度现金分红预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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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该中期分红预案合法、合规。
四、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高质量健康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6.5.7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5HFAS1B0068号)。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根据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补充说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
结合以上情况,公司现金分红预案的合理性如下:
1、根据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公司运营稳健,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分红预案综合考虑了外部环境、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分红系在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具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与股东分享经营成果的举措。2024年1-12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8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1亿元,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0.34亿元;截至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0.67亿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4.44亿元 。在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具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公司制定了积极的股东回报政策,积极落实向股东分红的事项。公司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也有利于股东充分享受公司经营成果,进而推动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保证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的分红回报。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现金分红水平符合公司相关政策,具有合理性。
4、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2.04亿元 (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5.59%,占当期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4.13%,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10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30%,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截至目前公司货币资金充足,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本次分红预案不会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现金分红系与股东分享经营成果的举措,响应了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分红行为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具有合理性。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5-6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有异议的相关说明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中董事吴玉光、朱克亮对相关议案投弃权票并无法保证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弃权和无法保证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如下:
鉴于职务侵占犯罪一案尚未办结,且根据公司自查过程中获取的情况,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范围之外仍有可能存在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虚构交易,因此该案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重要数据期初数的影响仍不能完全消除。
特此公告。
董事:吴玉光朱克亮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5-1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 号) 的相关要求作出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如下:
1、变更日期、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 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及要求,公司对现行相关会计政策作出变更。
2、变更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2025HFAS1B0068号),该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的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2025HFAS1B0067号)。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