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04-30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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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1.2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2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1.27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7.99元;
  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0.33元;
  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8.89元。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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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在对应考核时间区间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2.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S、A、B、C、D五个档次,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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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归属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激励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制定本激励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及作废工作。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4.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 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及作废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 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4月29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31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日再次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3.56元/股(2025年4月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2139%、17.2951%、16.250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14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7,280.63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5年5月底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部权益,则2025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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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劳动或聘用关系。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前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 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退休而离职或与公司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前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行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行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行为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自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43层电力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
  至202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股东大会在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时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分别提交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9、10、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7、8、9、10、11、12、13、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4、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与议案利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作为股东回避议案的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43层
  3、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和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或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5月15日17:30,信函、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成功。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43层
  联系邮编:518131
  联系电话:0755-33692165
  电子邮件:nw@neoway.com
  联系人:郑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熊杰主持,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编制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予以汇报。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10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年度内公司召开的12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和审查。监事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还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审核了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较好地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予以汇报。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和《有方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予以汇报。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待遇方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待遇的方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因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汇报。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可靠、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情况予以汇报。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是建立在对2024年经营情况与2025年经营形势判断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2025年度经营目标、战略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综合考虑当前的行业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现状和资金状况等因素,董事会拟定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即9,199,449.50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和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及公司现金流状态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同意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则要求,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予以汇报。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针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的个别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今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将严格通过募集资金理财专户进行。除上述情形外,2024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关于2024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2024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并获取了相关收益,相关事项遵守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购买该等理财产品的金额或任意时点持有该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可以循环使用,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收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组织实施、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对于超出本授权额度的理财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决策程序执行。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购买该等理财产品的金额或任意时点持有该等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授权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和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监事会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同时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保险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保险期限1年。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以及保险合同期满后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事宜。
  表决结果:本议案因涉及全体监事,基于谨慎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此前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任意时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担保额度均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等额美金)。
  现根据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公司实际批复的额度,公司拟将对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担保额度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或等额美金),担保明细与全资子公司申请的授信一致,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实际担保金额以银行批复为准,担保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结果: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93.4575万股
  ●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共计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93.457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次激励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5万股,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41.2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447万股;预留授予94.25万股
  (3)授予价格:11.20元/股
  (4)激励人数:14人(其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1人)
  (5)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经审计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7)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原则上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
  如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明确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032)。
  (2)2023年3月1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3)2023年3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23年3月10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11名激励对象以11.20元/股首次授予44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根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因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未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9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2)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故作废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当期不能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9.95万股;
  3)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11人调整为8人,本次作废处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86.55万股。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44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67.95万股的4.88%。
  ■
  本激励计划因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未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9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故作废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9.95万股;
  本次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4575万股。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
  情况说明如下:
  ■
  因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5%,因此本期可归属93.457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期不能归属的16.4925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共计8名激励对象达到归属条件。
  (三)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处理,详见公司《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3月10日
  (二)归属数量:93.4575万股
  (三)归属人数:8人
  (四)授予价格:11.2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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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的小数点差异主要因四舍五入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归属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公司就本次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同意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6.4925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明确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032)。
  2、2023年3月1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3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23年3月10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11名激励对象以11.20元/股首次授予44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根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因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未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94.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2)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故作废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当期不能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9.95万股;
  3)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11人调整为8人,本次作废处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86.55万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由此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85%,因此本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4575万股,本期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16.4925万股。故将本期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部分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6.4925万股予以作废。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至办理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期间,如有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则其已获授但尚未办理归属登记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59证券简称:有方科技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