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5-04-30

  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会议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发放兑现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鉴于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同意将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内容为:(1)针对2018年至2021年期间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虚增的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进行了更正,本次更正影响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2)对公司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继续开展的贸易业务中,与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存在资金流水高度关联及具有与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高度相似资金流水特征的,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了更正,本次更正影响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3)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间接来自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的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收取并确认为收入、利润的资金占用费进行了更正,本次更正影响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
  2.本次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2018年至2023年度、2024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合并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他应付款、未分配利润、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相关报表项目及附注,本次追溯调整将导致2018年至2024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累计减少30,977.12万元,净资产减少30,977.12万元,负债增加30,977.12万元,总资产未发生变化。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3.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内容及具体会计影响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概述
  1、2018年至2021年期间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
  公司2024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针对2018年至2021年期间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虚增的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进行了更正,本次更正影响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
  2、2022年至2024年期间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
  公司2024年度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继续开展的贸易业务,参照证监会对公司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根据初步核查结果,对公司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继续开展的贸易业务中,与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存在资金流水高度关联及具有与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高度相似资金流水特征的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了更正,本次更正影响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
  3、与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相关资金占用费收入
  通过本次核查,公司2022年至2024年期间因贸易业务预付款项退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中,部分间接来自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公司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间接来自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收取并确认为收入、利润的资金占用费进行了更正,本次更正影响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18至2024年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18至2024年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二)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三)对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说明:公司已于2022年4月更正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公告编号:临2022-024),分别追溯调整减少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437,479,939.72元。
  (四)对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五)对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六)对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七)对2024年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八)对2024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九)对2024年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三、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比较期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18至2024年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18至2024年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2018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二)对2019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三)对2020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说明:公司已于2022年4月更正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公告编号:临2022-024),分别追溯调整减少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437,479,939.72元。
  (四)对2021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五)对2022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六)对2023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七)对2024年一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八)对2024年半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九)对2024年三季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合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第0205140号)。鉴证意见:我们对锦州港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205998号)。截至报告出具日,由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存在,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锦州港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准确性、完整性。因此,我们不对后附锦州港编制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并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并且为了方便投资者查阅相关信息,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公司对会计差错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会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水平,完善工程项目状态信息登记工作,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2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以及
  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概述
  为真实反映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对2024年年度报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针对或有事项中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相关事项,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
  (一)本期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2024年信用减值损失汇总表
  ■
  信用减值损失明细表
  ■
  注:负数表示本期转回金额。
  1、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具体情况
  (1)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原值11,566,770.19元,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本期拟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01,724.98元,应收票据累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0元。
  (2)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原值834,565,698.51元,本期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711,484,429.30元。其中:①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各组合的坏账准备金额-2,965,406.49元;②逾期贸易业务应收账款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79,678,251.37元;③对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财务状况及回款情况,按单项差额计提坏账准备金额26,710,174.68元;④对锦州港口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额8,061,409.74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累计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726,913,241.42元。
  (3)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原值1,669,478,995.58元,其中逾期预付贸易款转入金额为1,487,878,267.16元,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工程款项)转入金额为138,763,059.06元。本期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627,249,610.51元,其中:①逾期贸易业务其他应收款,由预付款项转入,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1,487,878,267.16元;②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由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工程款项)转入,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21,763,059.06元;③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由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工程款项)转入,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7,000,000.00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累计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634,233,954.24元。④其他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608,284.29元。
  2、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具体客商情况如下:
  (1)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
  鉴于公司贸易业务往来款逾期事项具有突发性、整体性特征,且目前公司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根据法院《民事裁定书》,案涉贸易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审慎判断逾期影响,对上述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扣除公司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0.03亿元后,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次计提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
  (2)港口业务应收、预付款项
  ①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上海君安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已逾期,同时从公司获得的上海君安公司2024年12月31日报表发现,上海君安公司已资不抵债,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上海君安公司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回款情况,将未收回应收账款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②锦州港口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对锦州港口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均已逾期,同时从公司获得的港口国贸公司2024年12月31日报表发现,港口国贸公司已资不抵债,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港口国贸公司应收账款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③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780,719.60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确认工程进度52,017,660.54元,预付工程款账面余额121,763,059.06元。该工程实施缓慢,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该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公司出具银行保函,且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公司联营企业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启辉铝业有限公司均对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大额预付工程款项,经审计后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转入)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④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9日和2023年1月28日公司合计预付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万元,项目至今尚未实施,截至目前,收到中建一局退款2,500万元,尚余1,700万元款项未退回。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转入)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虽然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公司已成立专门风险处置小组,继续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主张债权,包括推进催讨进度、诉讼及执行进度,以及向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进度,争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竭力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以上款项回收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二)本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合计金额为 4,068,052,818.17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资产减值损失表
  ■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公司本次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主要原因是:鉴于公司对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启辉铝业有限公司、锦国投(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风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述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审计。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初步结论,上述公司已资不抵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2024年度,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拟计提减值损失 3,984,755,373.03元。根据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虽然公司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损失,但公司已成立专门风险处置小组,继续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追查资产,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实地清查资产等,争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竭力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经检查,公司发现目前处于闲置状态的散粮自备车资产和终止对外出租的集装箱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公司对其分别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分别拟计提减值损失金额46,083,275.28元和37,214,169.86元,合计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83,297,445.14元。
  虽然公司对终止对外出租的部分集装箱计提减值损失,但公司已成立专门风险处置小组,继续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主张债权,包括到承租方所在地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其资产信息,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履约方案;推进催讨进度,争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竭力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①散粮自备车资产
  公司子公司锦州港现代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现有200节散粮自备车,处于闲置状态。经公司调研评估,散粮自备车重新投入使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对自备车整车出售进行了询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公司拟按其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于2024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46,083,275.28元。
  ②集装箱资产
  经公司调研评估,公司及子公司锦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已终止对外出租的集装箱中有3,642台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原承租方目前已资不抵债,预计其可收回金额为0元。公司拟对上述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3,642台集装箱,于2024年12月31日按账面净值计提减值准备,计提金额37,214,169.86元。
  根据协议,公司应享有对原租赁方的租赁物赔偿款、租赁费占用费以及合同违约金等债权。虽然公司对集装箱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但公司已成立专门风险处置小组,继续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主张债权,包括到承租方所在地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其资产信息,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履约方案;推进催讨进度,争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竭力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期确认预计负债的具体情况
  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截至2024年12月 31日待执行合同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确认待执行亏损合同预计负债93,889,958.11元。公司结合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度,预计涉诉案件赔偿金额,确认预计负债1,836,834.74元。合计确认预计负债95,726,792.85元。具体如下:
  2024年预计负债情况表
  ■
  公司存在从外部租入集装箱7,987台,并全部转租给第三方公司使用业务。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终止转租此部分集装箱,并要求承租方归还全部集装箱。经公司调研评估,公司已终止对外转租的集装箱中,有4,674台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原承租方目前已资不抵债,拟对上述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4,674台转租集装箱,于2024年12月31日按租赁合同计提灭失赔偿费用82,877,709.56元,对预计可实现回收3,313台转租集装箱,于2024年12月31日按租赁合同计提维修费用7,494,402.82元,合计确认预计负债90,372,112.38元。
  根据协议,公司应享有对原租赁方的租赁物赔偿款、租赁费占用费以及合同违约金等债权。虽然公司对转租集装箱按合同确认预计负债,但公司已成立专门风险处置小组,继续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主张债权,包括到承租方所在地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其资产信息,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履约方案;推进催讨进度,争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竭力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锦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辽宁锦广盛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锦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为50%。截止2024年12月31日,锦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实缴出资,但辽宁锦广盛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发生累计亏损,预计公司需承担亏损351.78万元,拟计提预计负债351.78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计收到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材料42件,合计涉诉金额为2,915,610.70元,其中部分案件已开庭审理,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依据法律顾问的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相关涉诉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1,836,834.74元。
  (四)本期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税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为48,290,153.27元,由于本期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导致大额亏损,公司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4年减少确认2023年12月31日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48,290,153.27元,影响本期所得税费用增加36,659,069.44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11,631,083.83元。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将减少2024年利润总额2,338,632,314.83元。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将减少2024年利润总额4,068,052,818.17元。本次拟确认预计负债,将减少2024年利润总额95,726,792.85元。本次拟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少2024年净利润36,659,069.44元。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事项。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后,有利于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32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估值提升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估值提升计划的触发情形及审议程序: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情形。
  公司估值提升计划于2025年4月28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估值提升计划概述:公司将通过提升主业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注重投资回报、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等措施,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 相关风险提示:本估值提升计划仅为公司行动计划,不代表公司对业绩、股价、重大事件等任何指标或事项的承诺。公司业绩及二级市场表现受到宏观形势、行业政策、市场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一、估值提升计划的触发情形及审议程序
  (一)触发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其中2024年1月1日至4月27日,公司股价均低于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3.32元;2024年4月28日至12月31日,低于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3.37元,属于须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的情况。
  公司每股净资产变动情况
  ■
  (二)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提升计划》,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估值提升计划的具体内容
  为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制定2025年估值提升计划。相关措施包括:
  (一)聚焦主业经营,创建可持续发展局面。
  公司将贯彻“夯实工作目标,实现增量增收;推进管理提升,强化盈利能力;筑牢安全底线,防范重大风险”的经营策略,面对严峻复杂的内外部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经营举措,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崭新局面。各业务板块全面提升客户服务质量,稳定重要客户中转份额;协同重要客户实现业务转型,并采取新型货运模式,实现货源增量;优化全程物流模式,拓展服务边界,吸引货源增量;内部挖潜,提升仓储和中转能力;时刻跟踪国家政策变化,挖掘潜在货源和偶发市场机会。全港协同联动,在满足基础运行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优化项目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力争实现减少成本费用一亿元的目标。筑牢安全、环保、质量、资金、法律等专项工作根基,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风险管控,不断提升专项业务管理能力和监督检查实效,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及最新的监管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内控制度,优化公司治理架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关键作用,以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各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注重投资回报,共享发展成果。
  公司倡导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外部融资成本和环境,股东回报诉求等因素,每三年制定中长期股东分行回报规划,在保障公司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执行现金分红累计不少于每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截至2024年末,公司自2015年至今累计完成现金分红达人民币3.41亿元,后续公司将在业绩平稳并保障公司经营所需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合法合理实施现金分红,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四)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拓展多元化沟通渠道,搭建多层次互动平台,定期召开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情况、经营情况等投资者关切的问题,通过投资者热线及上证e互动等载体,针对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等不同群体需求提供差异化沟通渠道,积极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诉求,保障投资者能够通过多元化平台与公司进行交流。公司将持续优化投资者交流形式,提供投资者与公司沟通的便利性。
  (五)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以合规为基石、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构建了系统化、智能化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披露形式上强化可读性,运用可视化图表等方式降低复杂业务与专业术语的理解门槛,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可读性,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三、董事会对估值提升计划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认为本次估值提升计划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从主营业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一致同意公司的估值提升计划。
  四、评估安排
  公司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如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公司将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并优化估值提升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五、风险提示
  本估值提升计划仅为公司行动计划,不代表公司对业绩、股价、重大事件等任何指标或事项的承诺。公司业绩及二级市场表现受到宏观形势、行业政策、市场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本估值提升计划中的相关措施,系基于现阶段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公司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相关情况等因素所制定。如未来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具体措施无法顺利实施,则公司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终止。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 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33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
  ● 前次披露至今累计新增涉案金额共14,482.32万元。
  ● 对公司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梳理了自前次披露以来新增累计诉讼事项。自前次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金额合计14,482.32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自前次披露至今累计诉讼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自前次披露至今累计诉讼事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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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
  三、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3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辉先生、李挺女士、尹世辉先生、张文博先生、徐健先生、曹成先生、宁鸿鹏先生、丁金辉先生、苑志刚先生、李桂萍女士、刘福金先生、李志超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8月31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10月31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1.41%;2024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100,652.8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万元。
  二是2023年至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年1月17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亿元;2024年2月29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2024年5月22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亿元。
  综上,锦州港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652.84万元。
  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2022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2024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六、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二、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三、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刘辉作为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4月 30日起停牌,于 2025 年 5月 6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每5个交易日将披露1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3.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触及《上市规则》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的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况,属于《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根据《上市规则》第9.1.4 条规定: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2025-034)。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3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5年4月29日,公司获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已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年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3月28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2013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2016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年至2024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
  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涉嫌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8号,以下简称2014年《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涉嫌构成一致行动人。
  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31号,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格式准则》)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2017年《年报格式准则》)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报格式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应当配合锦州港信息披露工作,如实告知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信息。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涉嫌持股变动信息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2%。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20,440,000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1.73%。根据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刘辉作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管理职责,是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及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辉给子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我局拟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综上,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对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对刘辉给子警告,合计罚款5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股东及相关方,不涉及公司,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2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及说明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财务报告显示,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66,573,309.6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495,076,492.89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年度公司亏损,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经追溯调整后的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为1,055,190,056.08元,扣除本年发放的2023年度现金股利40,045,830.00元后,2024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479,932,266.81元。
  鉴于母公司2024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存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24年不满足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会议同意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 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监事会认为,该预案是鉴于母公司2024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存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当前现金流状况和资金需求而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3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3.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4.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监事丁泉、宋波、职工监事尹鸿军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风险可控。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5.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62,373万元。其中:
  1.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锦州港象屿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锦广盛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振华石油管道储运有限公司、远景绿能仓储(锦州)有限公司提供港口、及其他相关服务33,324万元;
  2.向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采购商品12,264万元;
  3.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锦州港象屿粮食物流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辽宁锦广盛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水电、蒸气合计519万元;
  4.接受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锦州港象屿粮食物流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及其他服务16,266万元。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执行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三)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预计2025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1,339万元。其中:向关联人提供港口和其他服务33,913万元;向关联人采购商品 650万元;向关联人销售水电、蒸汽合计498万元;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装卸运输、理货、航道通行、后勤等服务6,278万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2025年预计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涛先生,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资本365,874.49万元,经营范围: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豆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经营】;职业中介活动。一般项目:粮食收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物业管理;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卫生洁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谷物销售;谷物种植【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总部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分支机构经营】。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公司”),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本48,69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戴厚良先生。经营范围:组织经营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油气共生或钻遇矿藏的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石油专用机械的制造;组织上述产品、副产品的储运;按国家规定自销本公司系统的产品;组织油气生产建设物资、设备、器材的供应和销售;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建设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推广;国内外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对外承包石油建设工程、国外技术和设备进口、本系统自产设备和技术出口、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方面的对外谈判、签约。
  3、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港国经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法定代表人李欣华女士,注册资本7,000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经营范围:包括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
  4、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集装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金先生,注册资本32,084.36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海上集装箱港口装卸和集装箱中转、仓储;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集装箱堆存、拆装箱、修理、清洗;汽车滚装船装卸及其他相关业务。
  5、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南先生,注册资本1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成品油、液体化工产品仓储、代储、中转;装卸服务;设备租赁;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多式联运、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
  6、锦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鸿军先生,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辽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理货业务;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业务;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货物的计量、丈量业务;监装、监卸业务;货损、箱损检定等业务。
  7、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注册资本900,000万元,经营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初级农产品、橡胶、纸浆、钢材、木材、矿产品、原粮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贸易经纪及代理。
  8、锦州港象屿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象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博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场地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粮食收购、销售;港口设施施工。
  9、辽宁沈哈红运物流锦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哈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欣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港口理货,肥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集装箱维修。
  10、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注册资本50,000万元,经营范围:港口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辽宁锦广盛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广盛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险峰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租赁服务;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船舶租赁;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装卸搬运;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粮油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豆及薯类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港口理货;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维修;机械设备租赁;无船承运业务;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辽宁振华石油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怀玉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注册资本118,000万元,经营范围:原油仓储;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陆地管道运输;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远景绿能仓储(锦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峰先生,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注册资本12,6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东方集团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4,007.52万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0%,为本公司的第六大股东;公司原副董事长孙明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公司原董事张惠泉在该公司担任董事兼副总裁,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中石油集团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11,817万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0%,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锦港国经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10,144.21万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7%,为本公司的第五大股东;公司原监事李欣华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监事宋波担任该公司副经理、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4、新时代集装箱公司:本公司持股34%的联营企业,公司副总裁刘福金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公司财务副总监马壮在该公司担任董事,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中丝公司:本公司持股49%的联营企业,公司总裁助理关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6、外理公司:本公司持股29%的联营企业,公司原监事李欣华近十二个月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职工监事尹鸿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7、锦国投公司:本公司持股33.34%的联营企业,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近十二个月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原董事王建近十二个月在该公司担任副总裁,副总裁苑志刚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8、锦州港象屿公司:本公司持股51%的合营企业,公司副总裁张文博近十二个月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9、沈哈红运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张建波在该公司担任董事,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0、中电投公司:公司副总裁刘福金在该公司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1、锦广盛港公司:本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公司总裁助理张建波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2、振华管道公司:本公司持股8.55%的联营企业,公司总裁助理关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3、远景绿能公司:本公司持股33.33%的联营企业,公司总裁助理关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关联方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目前已实质性停业,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共有1,849.94万元应收款项尚未收回。除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外,上述其他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根据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预计其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其他服务,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及其他服务的交易遵循以下定价原则:
  1、如该种商品或劳务及其他服务有国家标准价格,则执行国家标准价格;
  2、如该种商品或劳务及其他服务无国家标准价格,则根据周边市场行情、所供商品或劳务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供需变化,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并签订书面合同。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发生能够使公司和关联方充分地利用现有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与港口主业相互依托、相辅相成,有利于公司业务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上述预计的交易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益,且对本公司主业的独立性无影响。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3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393,442,284.89元,实收资本为2,002,291,500.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2024年度,导致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以及部分预付工程款项逾期等导致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338,632,314.83元;
  (二)公司对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启辉铝业有限公司、锦国投(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3,984,755,373.03元;
  (三)公司对处于闲置状态的散粮自备车资产和终止对外出租的集装箱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83,297,445.14元;
  (四)公司对预计无法收回的集装箱赔偿款和预计可收回转租集装箱维修费确认预计负债合计90,372,112.38元。
  以上事项合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减少6,497,057,245.38元。
  三、应对措施
  (一)针对贸易、投资、资产出租等相关风险事项,成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小组,继续采取所有可能的手段主张债权,包括推进催讨进度、诉讼及执行进度,以及向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进度,争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竭力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有效应对公司 2024 年出现的亏损问题,2025年公司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拓展营业收入、压缩运营成本、提升利润总额的管理理念。具体包括:
  1.保持主营业务稳定:锁定核心客户,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深度剖析客户需求,为核心客户定制个性化合作政策,确保市场份额;加强市场调研,精准定位潜在客户群体,针对竞争性货源制定专项开发策略,吸引新客户;优化货种结构,大力发展高附加值货源,不断提升港口费平均单价水平,实现量价齐升。
  2.全面降低成本,实现利润增长:严格控制施工采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价格,努力降低成本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支出;减少非必要、非急需的设备设施购置、技改、维修项目。
  3.推进合资合作项目:全力保障振华石油储罐、管线等设施建设进度,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跟踪其原油储备计划, 助力原油储备尽快落地,稳定港口原油中转业务;充分利用锦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资质,吸引客户投资建库,增加港口吞吐量和收入。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0 证券简称:ST锦港 公告编号:2025-034
  900952 |ST锦港B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继续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1.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一)项、第 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2020年以来“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5条,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2.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因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30日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5年5月6日开市起复牌。
  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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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牌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5年5月6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锦港。
  ● 实施后B股简称为*ST锦港B。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简称:A股股票简称由“ST锦港”变更为“*ST锦港”、B股股票简称由“ST锦港B”变更为“*ST锦港B”;
  (二)证券代码仍为“600190”、“900952”;
  (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为:2025年5月6日。
  第二节 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根据《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一)项、第 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2020年以来“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5条,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后续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况,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外,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2025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4 条规定: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第三节 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5和9.8.2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 年4月30日停牌1天,2025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将进一步贯彻“夯实工作目标,实现增量增收;推进管理提升,强化盈利能力;筑牢安全底线,防范重大风险”的经营策略,巩固现有港口主营业务客户,并积极开发新客户、新货源,推进合资合作项目;同时优化内部管理,全面降低成本和严控费用支出,增加业务盈利能力,保证主营业务稳健运营,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继续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合规意识和经营能力;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风险管控,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专项业务管理能力和监督检查实效,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筑牢合规防线。
  3.继续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加流动资金供给,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资本结构的稳定性,改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第五节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 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2025年年报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也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第六节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一)联系人:董监事会秘书处
  (二)联系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三)电话:0416-3586234
  (四)传真:0416-3582431
  (五)电子邮箱:JZP@JINZHOUPORT.COM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