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30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截至报告期末,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16,913,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未在上述“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中列示。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三、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高献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瑞波会计机构负责人:乐雁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高献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瑞波会计机构负责人:乐雁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高献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瑞波会计机构负责人:乐雁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10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一一化工》的要求,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注:以上产品销量和销售金额包含本公司贸易数据。
  产品系列调整说明:
  1、2024年公司收购广州熵能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产品在下游应用领域及客户群体与公司阻燃剂产品存在高度协同性,对聚合物性能起到改性或稳定的作用,故将阻燃剂与广州熵能产品(抗滴落剂、增韧剂及聚合物加工助剂)划分为聚合物功能性助剂系列;公司现有及未来新产品有类似性能的,也将划分为该系列;
  2、大伟子公司生产的催化剂主要应用于各类聚氨酯软质泡沫和硬质泡沫,基本与公司聚氨酯阻燃剂配套使用,故将原系列“胺助剂及催化剂”中的“催化剂”划分为聚合物功能性助剂系列;
  3、因现有胺类产品不仅仅作为下游产品的助剂使用还作为原料使用,故将原名称“胺助剂”修改为“有机胺”。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25-04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14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89,578,59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16,913,437股后的股本572,665,1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5,813,212.48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即572,665,156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72,665,156×0.08)÷589,578,593≈0.0777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77)÷(1+0)=(前收盘价格-0.0777)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洛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献国、高峰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5322099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10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9点,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5年4月22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10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11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5年4月22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①《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③《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
  ④监事会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