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本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葛海蛟,行长、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张辉,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董宗林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 本行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 主要财务数据
1.1 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另有说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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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的相关指标均已考虑当季宣告的优先股股息及永续债利息因素。
1.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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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其他营业外收支是指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包括出纳长款收入、结算罚款收入、预计诉讼赔款、捐赠支出、行政罚没款项、出纳短款损失和非常损失等。
1.3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2025年1至3月,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净流出人民币404.63亿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入人民币32.40亿元,主要为发放贷款和垫款投放产生的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增加。
1.4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2025年及2024年1至3月的经营成果和于2025年3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并无差异。
二、 股东信息
2.1 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2.1.1 2025年3月31日普通股股东总数:581,247名(其中包括419,116名A股股东及162,131名H股股东)
2.1.2 2025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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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本行H股股份合计数。
2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以协议安排方式持有本行H股股份10,495,701,000股,并以港股通方式增持本行部分H股股份。此外,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所控制的法团中国中信金融资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0,000,000股。上述股份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截至报告期末,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质押本行股份的情况。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本行A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中国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4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持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6.70%的股权。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除特别说明外,以上数据来源于本行2025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
2.1.32025年3月31日,除相关H股股东情况未知外,本行前十名股东未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2.1.4 2025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名股东较前一个定期报告未发生变化。
2.2 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2.2.1 2025年3月31日优先股股东总数:104名(全部为境内优先股股东)
2.2.2 2025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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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宝富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宝富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宝富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多策略优盈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多策略优盈1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2除上述情况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上述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其他重要信息
3.1 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25年第一季度,集团实现净利润586.4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3.64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22%和2.90%。平均总资产回报率(ROA)0.66%,净资产收益率(ROE)9.09%。
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649.29亿元,同比增加41.11亿元,增长2.56%。利息净收入1,077.27亿元,同比减少49.85亿元,下降4.42%。净息差1.29%。非利息收入572.02亿元,同比增加90.96亿元,增长18.91%,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为34.68%。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56.51亿元,同比增加5.24亿元,增长2.09%;其他非利息收入合计315.51亿元,同比增加85.72亿元,增长37.30%。业务及管理费431.64亿元,同比增加23.28亿元,增长5.70%。成本收入比26.17%。集团资产减值损失 322.46亿元,同比减少26.85亿元,下降7.69%。
3月末,集团资产总计359,871.4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258.48亿元,增长2.64%。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226,087.4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146.80亿元,增长4.70%。其中,公司贷款156,849.1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663.61亿元,增长6.57%;个人贷款68,739.2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88.92亿元,增长0.72%。人民币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95,417.5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272.36亿元,增长5.55%。金融投资总额87,467.3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864.61亿元,增长4.62%。其中,人民币金融投资66,496.4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241.58亿元,增长6.81%;外币金融投资折合2,921.47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48.30亿美元,下降1.63%。
集团负债合计330,194.1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110.79亿元,增长2.84%。吸收存款总额256,104.9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079.11亿元,增长5.82%。其中,公司存款123,765.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183.54亿元,增长5.26%;个人存款124,394.0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680.07亿元,增长6.58%;发行存款证及其他存款4,416.9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4.24亿元,增长6.36%。人民币吸收存款总额204,430.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088.36亿元,增长5.74%。
集团所有者权益合计29,677.3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7.69亿元,增长0.50%。
集团不良贷款总额2,812.08亿元,不良贷款率1.25%,与上年末持平,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197.97%,比上年末下降2.63个百分点。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8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3.80%,资本充足率为17.98%。流动性覆盖率信息请参阅本集团《2025年第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相关内容。
3.2 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4年中期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本行宣告普通股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08元(税前),共计派息人民币355.62亿元(税前)。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行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期境外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批准本行于2025年3月4日派发第二期境外优先股股息,派息总额约为1.015亿美元(税后),股息率为3.60%(税后)。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宣告派发2024年末期普通股现金股利为每10股人民币1.216元(税前),共计派息人民币357.98亿元(税前)。A股股利已于4月25日向股东发放,H股股利按规定将于5月向股东发放。
3.3 其他重大事项
2025年3月,本行赎回全部已发行的197,865,300股第二期境外优先股,足额支付本次优先股票面金额及相应股息,共计2,921,520,000美元。
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了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方案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方案审批进度,请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行网站刊登的公告。
报告期内,本行依据监管要求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请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行网站刊登的公告。
四、 财务报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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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季度报告
本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本行网站 www.boc.cn。根据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亦同时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行网站 www.boc.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在“经营情况简要分析”中,如无特殊说明,货币为人民币。)
(资产减值损失包括信用减值损失和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和吸收存款总额均包括应计利息。)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25年4月29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5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有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葛海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亲自出席董事15名。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中国银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披露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中国银行2025年第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2025年第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三、中国银行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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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本行于2025年6月27日按照发行条款以人民币支付第三期境内优先股股息,股息率3.48%,派息规模为人民币25.404亿元。
批准本行于2025年8月29日按照发行条款以人民币支付第四期境内优先股股息,股息率3.27%,派息规模为人民币8.829亿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中国银行第三、四期境内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中国银行2025-2026年度发行金融债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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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本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前提下于境内外市场发行金融债券(不包括资产担保债券、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及二级资本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资本性质的债券),集团发行规模不超过3,500亿元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本行一般用途,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日后一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五、修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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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七、修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八、向股东大会提交《不再设立中国银行监事会》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主要股东(大股东)情况评估报告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4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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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名乔瓦尼·特里亚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乔瓦尼·特里亚先生因利益冲突回避表决。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乔瓦尼·特里亚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乔瓦尼·特里亚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乔瓦尼·特里亚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附件一。
十二、提名胡展云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胡展云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胡展云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胡展云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附件二。
十三、提名高美懿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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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高美懿女士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高美懿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高美懿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附件三。
十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席及成员调整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批准刘进先生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上述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
批准胡展云先生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兼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上述专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任职自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
批准高美懿女士担任人事和薪酬委员会主席兼委员、风险政策委员会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上述专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任职自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后、董事任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十五、召开中国银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以上第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九、十项议案将向本行股东大会报告。本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一、乔瓦尼·特里亚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二、胡展云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三、高美懿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乔瓦尼·特里亚先生的简历
乔瓦尼·特里亚,1948年出生,意大利人。自2022年7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其在宏观经济学、价格政策、经济发展政策、商业周期与增长、公共投资评估与项目评估、机构在增长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犯罪经济学与腐败经济学、服务业与公共部门经济学等领域拥有40余年的学术与专业经验。1971年于罗马第一大学获得法学学位,毕业后先后担任罗马第二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副教授、教授,并于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该学院院长,此后卸任院长职务,并于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任命为意大利孔特政府经济财政部部长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理事会成员。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担任意大利德拉吉政府经济发展部顾问。同时,还担任罗马第二大学荣誉教授并自2022年1月起担任埃内亚生物医学技术基金会董事长。其过往的专业与学术任职还包括:1987年至1990年期间任意大利财政部专家和意大利预算部“公共投资评价小组”成员,1986年于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院担任访问学者,1998年至2000年期间任世界银行顾问,1999年至2002年期间任意大利外交部(发展合作总署)顾问,2002年至2006年及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任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意大利政府代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信息、计算机和通讯政策委员会(ICCP)副主席及创新战略专家组成员。2000年至2009年期间任罗马第二大学经济与国际研究中心主任,2010年至2016年期间任意大利国家行政学院院长。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乔瓦尼·特里亚,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乔瓦尼·特里亚
2025年2月21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乔瓦尼·特里亚先生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25年4月29日
附件二
胡展云先生的简历
胡展云,男,1954年出生于中国香港。2019年2月至今担任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年11月至2023年10月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担任长城环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担任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胡展云先生于1985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兼总经理、安永大中华区领导小组成员及安永大中华区业务管理合伙人等职务。胡展云先生在审计、企业重组、风险管理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持有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胡展云先生于1979年获得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商业学士学位,于1982年获得加拿大约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胡展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展云
2025年4月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胡展云先生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25年4月29日
附件三
高美懿女士的简历
高美懿(亦称梁高美懿),女,1952年出生于中国香港。现任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太平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香港特区政府行政会议成员、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及其司库、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艺术发展咨询委员会主席、文化委员会委员及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
高美懿女士于1978年加入汇丰银行,于2005年8月至2009年3月任汇丰集团总经理兼工商业务环球联席主管、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董事、富国汇丰贸易银行董事。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任太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09年3月至2012年6月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汇丰银行非执行董事。2009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和记黄埔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3年4月至2019年4月,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利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2014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副主席及行政总裁。
高美懿女士于2013年2月至2023年2月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2届及13届全国委员会委员。1975年获香港大学经济、会计及工商管理学士学位,2004年完成法国INSEAD高级管理课程。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太平绅士衔,2012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银紫荆星章。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高美懿,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美懿
2025年4月2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高美懿女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于2025年4月29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有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4名,实际亲自出席监事4名。会议召开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贾祥森监事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中国银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监事会认为本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四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监事会关于本行反洗钱管理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意见》
表决情况:四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