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最终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公司已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出具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其提供的贷款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用途为回购公司股票,贷款期限为不超过3年。具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最终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回购期限:自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价格:不超过15.62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回购股份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在未来3个月、6个月不存在减持股份计划。若未来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实施本次回购通知债权人的情况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实施本次回购,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尚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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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推动公司股价的合理回归,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并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回购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本次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额度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额度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5.62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3,201,024股至6,402,04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54%至1.09%,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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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5.62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公司已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出具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其提供的贷款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用途为回购公司股票,贷款期限为不超过3年。具体贷款事宜将以双方最终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5.62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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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720,020.3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63,779.47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1.39%、2.75%,占比较低。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本次回购期间,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存在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5年4月11日,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本次回购事项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7、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8、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9、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披露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4月1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1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和《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7280503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
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全部予以注销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关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地址:浙江省临海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万盛股份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6月12日,现场申报为此期间的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3、联系人:万盛股份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76-85322099
5、邮箱:zjwsfr@ws-chem.com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此外,采取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请致电公司联系人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2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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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姚媛女士,独立董事陈良照先生和曹志龙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陈冰先生和监事邵砺君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明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中王新军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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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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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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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8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9议案名称: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0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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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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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逐项表决的特别表决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获得通过,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远扬、李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