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9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一02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3,627,270,6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要业务涉及火电、新能源、绿色氢基能源、电站服务等领域。报告期末,公司发电总装机容量1444.11万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1114.11万千瓦(风电371.81万千瓦、太阳能739.30万千瓦、生物质3万千瓦),占总装机比例77.15%;火电装机330万千瓦,占比22.85%。供热面积近7000万平方米,均为所在城市主要热源。公司聚焦“新能源+”、绿色氢基能源“双赛道”,持续调结构、优布局,新能源融合式大基地在吉林、山东、广西、贵州等地加快落地。连续多年进入“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2024年位列247名;绿色氢基能源引领行业发展,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被国家发改委评为“清洁低碳氢能创新应用工程”,加快布局绿醇、绿航油等示范项目,推动绿色氢基能源集群发展。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公司被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为AAA主体信用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无变化。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7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4-035)。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公司实际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9,601.57万元。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9,601.57万元全部归还并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个月,并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人一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2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2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自财政部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以及变更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议案》。现根据相关规定,将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资产减值原因
  为更加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24年末各类应收款项、存货、合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上述可能发生资产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本次资产减值总体情况
  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计提减值金额1.79亿元,其中,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为0.68亿元,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为1.11亿元。
  资产减值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二、本次计提减值的合理性说明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2024年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按照信用减值测试模型对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
  应收账款共计提坏账准备6,527.18万元,其中: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金额6,856.85万元,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金额-329.66万元。
  其他应收款共计提坏账准备319.36万元,全部为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计提减值准备166.69万元,2024年末由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根据《中同华评报字(2025)第060357号》评估报告,委估资产账面净值1362.47万元,可收回金额评估结果为1195.78万元,需计提减值金额166.69万元。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8,882.99万元,2024年末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第一热电分公司、寿光吉电景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吉电兰天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磐石宏日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
  固定资产减值情况表
  单位:万元
  ■
  4.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工程物资计提减值准备2,034.24万元,2024年末对海南吉电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物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根据《中同华咨报字(2024)第061173号》评估报告,委估资产账面净值3,776.62万元,可收回金额评估结果为1,742.38万元,需计提减值金额2,034.24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4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共计1.79亿元,考虑所得税影响后,减少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5亿元,相应减少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55亿元,对报告期经营现金流无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利润操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为了更加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充分、合理。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公司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
  2. 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 2024年度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符合公司现状和当前运作的实际,也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3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99,239,157.13元,合并口径净利润1,687,059,000.42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97,162,355.87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2,539,210,152.78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356,850,238.51元。公司2024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9,716,235.59元。
  综合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生产经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2024年中期已分配利润情况,提出公司2024年度分红预案:以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627,270,626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8,036,330.02元。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2024年半年度,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7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326,454,356.33元。2024年度全年分红预计384,490,686.35 元,分红率34.98%。本次分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3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内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充足,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不存在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单位:元
  ■
  (二)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
  公司2024年度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384,490,686.35元,2022-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691,413,585.49 元,占2022-2024年度年均净利润的77.33%,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九)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本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等因素,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部分资金需求与股东综合回报。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部分资金需求,也为以后年度保持稳定的分红水平打好基础。
  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6亿元、人民币3.37亿元,其分别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44%、0.41%。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2025年中期(半年度、三季度)分红安排如下:
  一、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
  公司拟于2025年半年度、三季度结合当期业绩进行分红,以当时总股本为基数,在公司2025年中期持续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为前提,根据实际情况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适当进行一次至两次中期分红,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
  为简化分红程序,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重视,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是基于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的,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中期分红安排充分、合理。
  三、风险提示
  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中涉及的任何未来计划等前瞻性的陈述及预期,均系公司根据现阶段情况而制定的安排,该等陈述及预期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任何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4.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纪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投资需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融资计划》,同意公司2025年度对外融资发生总额不超过409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如下:
  一、融资计划内容
  1.2025年,结合到期借款、经营与投资活动资金缺口、新增项目融资需求、债务优化置换借款等方面资金需求,公司全年拟融资总额不超过409亿元。
  2.公司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选择信用良好,长久合作的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开行、招行、邮储、兴业、口行、民生、中信、交行、渤海、广发、平安、华夏、盛京、浦发、农发行、吉林银行、招银租赁、浦银租赁、农银租赁、兴业租赁、中航租赁、交银租赁、建信租赁、国网租赁、工银租赁、中信租赁、昆仑租赁、国新租赁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借款、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并购贷款、商转贷、保理、信用证、票据融资、跨境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租赁、内保外贷、订单等融资业务。
  3.上述融资计划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公司内部资金往来
  为提高公司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将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进行调度,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三、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2024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之日至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的有效期内具体办理上述2025年度融资事宜。
  上述事项需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2年签订相关协议,按照要求协议期满重新签署协议。
  2.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胡建东先生和吕必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审查意见。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法定代表人:尹国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万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投集团持股比例40.86%,其余59.14%股份由国家电投集团的所属企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为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合计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国家电投集团是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四)经查,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包括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公司,主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清单为准,下同)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玖拾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双方的承诺
  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是按照市场价格,客观公允,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7.48亿元,短期贷款余额为8.1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4.35亿元,委托贷款14.35亿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经审查,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3274号),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预计2025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胡建东先生、吕必波先生回避了本次表决,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法定代表人:尹国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万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投集团持股比例40.86%,其余59.14%股份由国家电投集团的所属企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为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合计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国家电投集团是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四)经查,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内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预计2025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五、风险评估情况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3274号),认为“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六、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的措施
  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制定了《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如出现风险情况,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运营状况,除及时掌握其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外,将通过不定期办理不同额度的存取款业务,以验证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7.48亿元,短期贷款余额为8.1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4.35亿元,委托贷款14.35亿元。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
  经审查,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3274号),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3274号)。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委拨、委贷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为优化债务结构,节约财务费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家电投集团”)开展委拨、委贷业务,即国家电投集团委托财务公司代为其向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拨付融资资金,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国家电投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委拨、委贷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杨玉峰先生、牛国君先生、胡建东先生和吕必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明胜
  成立日期:2003-3-31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3.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经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法定代表人:尹国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万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投集团持股比例40.86%,其余59.14%股份由国家电投集团的所属企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为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
  3.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合计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国家电投集团是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4.经查,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双方委拨、委贷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委拨、委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国家电投集团为公司提供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支持。公司利用国家电投集团信用评级高、融资成本低优势,通过与国家电投集团积极沟通,拟取得委拨、委贷款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5年。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开展委拨、委贷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低成本资金需求。委拨、委贷业务价格客观公允,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
  六、2024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7.48亿元,短期贷款余额为8.1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4.35亿元,委托贷款14.35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国家电投集团发生关联交易金额2,613.52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开展委拨、委贷业务均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该关联交易能够确保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调整债务结构,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对吉电股份的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吉电股份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吉电股份的独立性。
  八、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电投云链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国电投云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电投云链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账单融资变现业务,预计2025年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
  2.公司与电投云链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电投云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胡建东先生和吕必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国电投云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电投云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42.54648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伟冬
  成立日期:2020-01-14
  经营范围:软件、信息、计算机、网络科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和供应链信息咨询服务;零售水电、火电、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各种电力设备及其配件、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网上经营(仅限网上零售)、零售办公用品、办公机械及耗材、办公家具、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日用品;数据处理;科技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互联网信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国电投云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
  3.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为电投云链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电投云链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4.经查,国电投云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电投云链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利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利息由承担方与电投云链公司上线资金方协商确定,在融资变现时一次性支付。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所属单位拟在电投云链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账单融资变现业务,预计2025年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是按照市场价格,客观公允,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六、2025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次议案审议前,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国电投云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账单融资变现业务能够盘活存量资产,提升供应链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减少带息负债,提升资金周转。该关联交易发生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吉电股份的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吉电股份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吉电股份的独立性。
  八、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4号)核准,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685,701,785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9,92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7,267,402.43元。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6]24020001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存放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和各募投项目公司及保荐人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昆仑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547,15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52,303,831.25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24020009号);保荐人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使用以上额度内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3,4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7,479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30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7,33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国信证券对此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0.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结余金额19,7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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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375,727万元的2.85%。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使闲置募集资金发挥其效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支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减少财务费用。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承诺
  (一)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的说明
  公司承诺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全部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如募投项目需要使用该部分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时,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及时予以归还,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逾期归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