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信保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信保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进一步优化中信保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提高基金的资金清算效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15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中信保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清算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住所信息。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由“标准普尔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变更为“中证CME中国商品消费指数(人民币)收益率”,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住所信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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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托管协议清算条款
  调整托管协议清算相关条款,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住所信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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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调整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