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54.91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45.1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4.67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44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其他控股子公司(含预计新设立公司等)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8,788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通榆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重庆鑫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合肥协能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仙居鑫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衡阳鑫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将其他控股子公司(含预计新设立公司等)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59,51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湖州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吉林亿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榆县咱家禽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新协鑫能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使用。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4年7月10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安徽协鑫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协鑫”)分别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安徽协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廊坊协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协辉”)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1,210.1909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廊坊协辉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210.1909万元人民币。
2、2024年7月1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协鑫智慧能源”)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蓝天”)向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申请的本金为4,000万元人民币产业链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昆仑银行大庆分行基于产业链贷款主合同对广州蓝天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
3、2024年7月1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京城东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鑫能智储”)向中国银行南京城东支行与江苏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的本金为25,965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国银行南京城东支行与江苏银行南京分行基于银团贷款主合同对南京鑫能智储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4、2024年7月23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安徽协鑫分别与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安徽协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江华协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协恒”)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754.56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江华协恒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754.56万元人民币。
5、2024年8月9日,公司与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邦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仙居鑫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鑫博”)向兴邦金租申请的本金为15,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兴邦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仙居鑫博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6、2024年8月13日,公司与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黄山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协鑫”)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767.85336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黄山协鑫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7、2024年8月14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蓝天”)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7年2月19日期间广州蓝天在4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8、2024年8月14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洛阳协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协安”)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本金为6,7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基于固定资产贷款主合同对洛阳协安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15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9、2024年8月15日,协鑫智慧能源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南湖支行”)签署了《嘉兴银行供应链批量融资银企合作协议》,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嘉兴银行南湖支行申请的2亿元人民币批量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协鑫智慧能源控股子公司在2亿元人民币批量授信额度内与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嘉兴银行供应链批量融资银企合作协议》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公司、公司子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做出合理变更。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变更前后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2024年4月,原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终止,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为变更后的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②“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正常实施中,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不涉及变更;③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已全部补流,不涉及变更。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后续按计划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安排使用情况,在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将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决策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亦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通过,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核查意见。
(六)实施方式
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经营层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并建立台账。
四、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均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审计部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现金管理及协定存款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现金管理及协定存款方式,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6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概述
为推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共同出资24,000万元人民币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共同设立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reREITs基金”或“本基金”)。本次设立的基金总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产业。
各方已于2024年3月1日签署了编号为信德协鑫-兴业-2023001的《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本基金已于202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对《原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于2024年8月14日重新签署了编号为信德协鑫-兴业-2024001的《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新基金合同》”)。《新基金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原基金合同》的效力;但关于相同事项的约定上,如果《新基金合同》与《原基金合同》存在冲突,以《新基金合同》为准。若《原基金合同》未有约定的事项,以《新基金合同》为准。
《新基金合同》与《原基金合同》对比,主要条款变更后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和付款期限
1、首期出资安排
投资者应当缴付的首期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首期出资”);具体而言,管理人应提前15日向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明确首期出资的具体期限。各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金额如下表:
■
2、分期缴付的安排
在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关于拟投资项目的决议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向投资者发送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载明的出资金额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覆盖项目投资金额及必要费用即可,各投资者对本基金的后续实缴出资的具体缴付时点和每次缴付的金额根据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前述约定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确定。
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0日向投资者发出缴付出资通知,除首次实缴出资外,各份额持有人应同比例且同进度缴付出资。每期出资应在所有份额持有人应缴款项全部到位之后,方可从募集专用账户划至托管资金账户。除首次实缴出资外,管理人在向投资者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之前,应事先取得各份额持有人的一致同意。投资者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未回复的,则视为同意并按照缴付出资通知实缴出资。
所有投资者首期出资须满足本基金成立条件,单个投资者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的最低投资金额。
3、逾期缴付出资
如任一投资人未在缴付出资通知要求的缴款日期或之前足额缴付当期全部应缴出资,管理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投资人违反了本协议,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募集规模扩大安排
本基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大募集规模:
1、本基金已成立且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2、扩大募集时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3、扩大募集的资金规模、频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
5、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通过扩大募集规模向新参与投资者转移风险、亏损或者输送利益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允许的交易平台上,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承担相关交易费用。
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对基金份额转让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如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本基金新增认缴出资份额、减少认缴出资份额或从本基金退出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人和托管人;(2)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取得全体投资人和托管人的同意,因产品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比例被动超标,自有资金选择退出的情形除外,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
管理人应当定期将本基金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协会。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决定基金对外投资事项;
(2)自基金完成对标的项目投资(以该投资的首期投资款支付完毕为准)1年内,决定此类已投资项目的退出策略。基金对标的项目投资满1年后退出的,由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决策;
(3)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各方一致同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事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购、退出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提供基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及最终资金来源;
4、按照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基金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不得利用本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