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7、8、9、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4月24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4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股东可以在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邮箱:zqtzb@600654.com
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登记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由此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203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三)邮编:430000
(四)联系人:张先生
(五)联系电话:027-87827922
(六)邮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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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25,167,948.8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30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2022-060、2023-005、2023-042、2023-062、2023-081、2023-090、2023-103),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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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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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件状态:提起上诉
案件概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沪74民初2613号】,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2613号,判决驳回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详见公告:2023-062)。
案件进展: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向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豫1203民初2447号】,1、请求判决确认第三人对陕县张茅乡20兆瓦阳天光伏电站中260W、265W型号(8,998,790瓦)多晶硅光伏组件及支架享有所有权(价值约人民币14,588,839元);2、 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前述光伏组件及支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67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李祥顺诉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
术有限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李祥顺
被告: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上诉人)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终审判决
案件概述:李祥顺身体健康权纠纷案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出具(2022)辽14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作一审判决,后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14民终166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告编号:2023-090)。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1402民初3671号(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14民终330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担。
4、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深圳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秦春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现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0108民初11705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51,778.25元;
(2)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
(3)被告秦春建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88元 ,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88元由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23987 元,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共同负担11,601元。
5、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1103民初2802号】(详见公告:2023-090)。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1103民初2802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964,493元及利息87,593.14元;
(2)案件受理费14,4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6、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驳回管辖地异议
案件概述: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沪015民初102887号】(详见公告:2023-103)。
案件进展: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沪01民辖终158号,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终审裁定
案件概述:因借款合同纠纷,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详见公告:2023-042)。
案件进展: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18159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20年7月10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20年8月14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23,983,668.67元及借期内利息2,398,366.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3)被告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8,790元,由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4,790元。公告费300元,由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现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鄂01民终1190号,裁定本案按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8、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提起上诉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民初1106号,判决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159元、违约金114,67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9元。(详见公告:2023-090)
案件进展: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4)苏04民终967号】。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7日为12,960.41元,合计512,960.41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现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豫0191民初28256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律师服务费400,000元,并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3)驳回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3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66元,由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负担6,964元。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建设义务,经审计、结算后确定原告总工程建设义务履行完毕,经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还剩余部分款项无果后,原告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0702民初4291号,判决如下:
(1)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支付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601,794.15元及违约金;
(2)驳回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439元,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负担。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不服此判决并已提起上诉。
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现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至今已经过一年之余,原告也早已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黔0330民初116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910,384.58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4日起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95,029.46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要求自2023年11月1日起,继续以欠付工程款28,910,384.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现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至今已经过一年之余,原告也早已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黔0330民初5686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14,840.32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2日起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27,665.53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要求自2023年11月1日起,继续以欠付工程款38,514,840.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了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双方于2018年9月8日完成了项目结算,因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付款,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8243号】,诉请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34135.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6、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了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因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付款,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9063号】,诉请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53,211.2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
(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7、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津0103民初20997号】,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撤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工程电子警察二期市内建设项目变更合同协议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8、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苏05执监1568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述: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拖欠的垫付款项,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调解案号:(2023)苏0591民初13327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确认结欠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垫付款480,000元,由两被告分十七期向原告支付;
(2)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如不能向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全部债务立即到期,且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该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原、被告双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4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现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苏05执监1568号,裁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91执8910号案件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3)日仲字第0184号】。
9、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城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智慧岚山一期工程,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无果后,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本金19392024.36元及截止至2023年1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38021元;
(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28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依法裁决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主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上述案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请求裁决:
(1)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施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81.6万元;
(2)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未履行运营维护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81.6万元。
10、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城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智慧岚山二期工程,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无果后,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款项13,535,701.81元及违约金;
(2)依法裁决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主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上述案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请求裁决:
(1)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施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29.35万元;
(2)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未履行运营维护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29.35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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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吴博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中的财务信息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不满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09)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长吴博文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吴博文先生已回避表决;
2、关于董事、总裁查磊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查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3、关于董事、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凯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李凯先生已回避表决;
4、关于独立董事余玉苗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余玉苗先生已回避表决;
5、关于独立董事陆伟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陆伟先生已回避表决;
6、关于独立董事项焱女士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项焱女士已回避表决;
7、关于董事赵洋女士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赵洋女士已回避表决;
8、关于董事高琼芳女士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高琼芳女士已回避表决;
9、关于董事张民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张民先生已回避表决;
10、关于执行副总裁胡刚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关于财务总监李翔先生2024年度预计薪酬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拟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核和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文件,上述授信总额度内的融资事项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以上授信额度并非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相关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13,781.39万元,实收股本为2,863,320,0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9)详见2024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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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王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发表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监事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次续聘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
1、关于监事会主席王旭先生2024年预计薪酬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王旭先生已回避表决。
2、关于监事李世成先生2024年预计薪酬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李世成先生已回避表决。
3、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陈亚南女士2024年预计薪酬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陈亚南女士已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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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4)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3)截至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1)2022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332,731.85万元
(2)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3)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4)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488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5)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9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赵金,注册会计师,于201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8月开始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刚波,于2023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3年,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高世茂,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于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0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刚波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高世茂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金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22、2023年度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次,已整改完毕,不影响目前执业。具体情况如下:
■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1)本期审计费用26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上期审计费用26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对该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的良好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表示满意。同意公司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并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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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 现金管理计划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在计划额度内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 现金管理投资类型: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
● 现金管理计划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 现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一、现金管理计划概述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实现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降低财务成本,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银行账户资金开展现金管理进行授权。
2、现金管理的额度
可利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可购买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及进行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4、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使用银行账户上暂时闲置的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
5、现金管理期限
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现金管理的实施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实际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决定、调整具体购买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为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授权,系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出现短期闲置情形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取得一定理财收益,并非以中长期投资为目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取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措施
1、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评估、筛选现金管理项目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可购买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或其他低风险类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实施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风险提示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严格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评级低的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因素、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影响,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期。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0万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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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经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定价公允,且金额较小,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不会产生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该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书面意见。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需求,相关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在董事会审议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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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08-23
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6MABY41FN6U
注册资本:6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层7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总部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财务咨询;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服务评估;薪酬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农副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432,8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12%。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公司名称: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08-24
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715228631M
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4栋宿舍1楼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物业经营管理。
关联关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涂国身,与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
3、公司名称: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05-24
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6133711957T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六楼
经营范围: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特种设备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工程咨询: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建筑公路专业丙级;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地产咨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涂国身,与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存续经营,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日常交易中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上述关联交易仅为本年度预计产生的交易,是公司向关联方租入房屋及建筑物等,按租赁月份缴纳房屋租金等,具体金额以公司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合同金额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范围内。
(三)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预计的关联交易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对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自关联方提供的租赁和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相关交易定价为基于以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关联交易预计的交易定价将以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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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拟聘任公司蔡翔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凯先生将不再兼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蔡翔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203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联系电话:027-87827922
邮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简历
蔡翔,男,中国国籍,1983 年出生,中共党员,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今晚传媒集团、新华通讯社、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入职本公司任证券事务部经理,已于2023年11月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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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000股。该事项已得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2023年12月1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2名已离职的首次激励对象的1,13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上述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63,320,000股减至2,862,128,000股。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如下: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4年3月30日起45天内,每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2)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3) 邮政编码:430000
(4) 联系电话:027-87827922
3、其他
(1)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 以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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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13,781.39万元,实收股本为286,332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导致累计亏损的主要原因
虽然近年来,公司加大对业务和产品结构以及组织架构优化调整,采取一系列降本增效措施,努力提升利润、减少亏损,本报告期内公司盈利情况得以大幅改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净利润为9,005.65万元,但因公司以前年度累计亏损较为严重,致使截至2023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22,819.16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应对措施
(一)加快国际综合安保业务发展,深挖市场潜力,加快布点扩张
公司经过海外多年深耕,在当地零售、交通、金融等行业及政府机构积累了大量优质长期客户、服务经验和良好的卫安品牌影响力,公司后续会积极结合海外安保需求尤其是中资企业服务需求,在东南亚地区及相关中东地区开拓相关业务。
(二)加速境内业务发展,聚焦核心,强化板块协作,推动产业升级
1、智慧医疗方面,公司将综合利用自身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加强相关业务深度开发,进一步提升自身在智慧医疗市场优势地位。
2、智慧消防方面,面临市场需求端较大冲击,公司积极强化科研投入,加快产品迭代开发,继续完善消防监测云平台,加快优化在智慧消防业务领域的布局,及时满足细分市场需求。
3、智慧交通方面,公司从隧道交通运营管理行业痛点入手,通过创新技术和方案布局新型基础设施,以大数据、云平台为基础,实现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运营。
4、智能制造方面,公司智能制造业务将继续基于已有物联传感产品先发优势,重点抓住智能设备供应、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境外智慧城市建设发展、专业细分领域智能化综合管理等方面需求,对接细分市场,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及后续服务支持,深度推进公司的制造业布局。
5、新兴业务方面,公司后续会结合自身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网络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及客户积累条件,与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共建智算中心、联合运营等合作模式;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发挥与高校共建的研究院人才和技术优势,在具有传统优势的智慧城市系统集成领域,推进技术行业端的垂直应用。
(三)积极开拓市场,协同境内外,深入优化产业布局。
通过加强境内境外业务的协同发展,围绕现有安保业务服务客户大力推进需求开发和交叉销售等工作,推动境内智能制造业务发展和安保综合运营服务持续提升。
(四)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在充分考虑战略布局以及各子公司经营现状后,将积极推进“关停并转、做优做强”的发展方针,提高管理效率,集中优势资源,做优做强。同时,公司将继续严控项目风险,努力提升资产运营效率,以多种方式积极落实债务清偿、经营回款及信用修复工作。
(五)落实全员业务绩效考核,继续推进股权激励实施。公司将继续完善相关落实全员业务绩效考核,推进股权激励预留部分实施,激发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动力。
(六)加速历史问题处置,夯实发展基础,紧抓回款,保障现金流。上市公司还有部分子公司存在大量历史应收账款未回收,公司将重点推进化解上述债务问题,通过加速历史项目应收账款回款,化解存量纠纷,同时补充上市公司现金流,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