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金额:6962.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20年7月4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送达的13份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8民初40247号—40253号,40255号-4026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时代)诉称:原告(需方)与深圳市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简称深圳恒诺)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中邮时代向深圳恒诺采购手机并支付了全部货款,中邮时代在对外转售部分产品后,发现剩余尚未售出产品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中邮时代认为深圳恒诺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恒诺返还中邮时代货款,合计金额6962.5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深圳恒诺依法应诉。
二、裁定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
三、裁定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中邮时代对深圳恒诺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裁定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