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7-06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0-064

  转债代码:110066         转债简称:盛屯转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08,034,19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6,937,436.19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7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7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7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92-5891697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0-065

  转债代码:110066      转债简称:盛屯转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4.92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4.88元/股

  ●盛屯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7月14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6号文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发行了238.6456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38,645.6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75号文同意,公司238,645.6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3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屯转债”,债券代码“110066”。盛屯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至2026年3月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4.9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20-030)。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2、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盛屯转债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综上,盛屯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4.92元/股;D为每股现金红利0.042元/股。

  因此,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1=P0-D=4.92-0.042≈4.88元/股,调整价格自2020年7月14日(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0-066

  转债代码:110066      转债简称:盛屯转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日以通讯传真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会议由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为公司向工商银行厦门思明支行申请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为公司向工商银行厦门思明支行申请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使用全资子公司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右前旗巴根黑格其尔矿区铅锌矿采矿权向工商银行厦门思明支行设定抵押,为公司在该行的融资(期限不超过三年)提供抵押担保。

  鉴于上述抵押担保即将到期,公司拟对该笔抵押担保进行续期,董事会同意继续使用全资子公司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右前旗巴根黑格其尔矿区铅锌矿采矿权向工商银行厦门思明支行设定抵押,为公司在该行的融资(期限不超过三年)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6,000万元(含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应的费用等),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授权公司经营层处理该抵押担保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票7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