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1-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2014年12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共计可配售30,015,000股,实际配售28,006,271股,配股价格为4.98元/股,共计139,471,229.58元。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开立在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581012010105170309的人民币账户134,461,414.55元(已扣除承销商保荐费及承销费4,986,780.74元,上市登记费28,006.27元,另有4,971.98元为承销商多支付的利息,应返还承销商),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印花税共计人民币1,724,889.55元,应返还给承销商的利息4,971.98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731,553.02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6,271.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104,725,282.02元。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01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8月20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年产2,000吨锦纶DTY和1,200吨包覆纱的技改项目”募集资金余额4,849.09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下同)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姗娥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姗娥针织”)年染整加工7500吨服装产品扩建项目。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姗娥针织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余额4,849.09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对姗娥针织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姗娥针织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姗娥针织“年染整加工7500吨服装产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且同意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姗娥针织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开户银行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姗娥针织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于2019年1月4日将“年产2,000吨锦纶DTY和1,200吨包覆纱的技改项目”募集资金余额50,061,641.10元(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存入姗娥针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姗娥针织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姗娥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501576735,截至2019年1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染整加工7500吨服装产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彦栋、嵇志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