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2019-01-23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8年11月2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19年1月23日

  一、 重要提示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2日证监许可【2015】259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15年11月2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9月26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该事项于2018年9月14日和2018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分别刊登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和《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9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 基金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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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2日证监许可【2015】259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804,209,589.43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本基金自成立(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降低对于现有及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本基金于2018年9月19日起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截至2018年9月26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自2018年10月9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由于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无法确定变现时间,本基金将进行两次清算,其中第一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2日,第二次清算期间将根据流通受限股票的变现时间确定。

  四、 财务会计报告

  (一) 2018年10月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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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清算情况

  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第一次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银行汇划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资产处置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71,886.90元,截至2018年11月2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23,760.85元,该款项将于第二次清算时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1,237.26元及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54.91元,共计人民币1,292.17元,该款项将于第二次清算时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821,040.68元,两只股票均系承诺12个月限售期(老股转让部分)的网下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老股配售”)所得,尚处于12个月锁定期中而未能变现,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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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持有的英可瑞股票已于2018年11月1日可流通日当日处置变现,处置价款为人民币317,966.80元,扣除交易费用人民币346.10元,实际收到的清算价款为人民币317,620.70元;待持有的养元饮品股票可流通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并于第二次清算时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3、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917.32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83.4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83.4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

  (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13,649.5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9日支付。

  (5)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2,300.00元,包括应付上清所账户维护费人民币6,000.00元,上清所查询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和中债登账户维护费人民币6,000.00元,以上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9日支付;应付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费人民币5,000.00元和应付深圳证券时报信息披露费人民币5,000.00元,以上款项已于2018年10月26日支付。

  (6)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45,296.21元,包括应付东方证券席位佣金人民币45,133.71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6日支付;应付外汇交易中心费人民币12.5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7日支付;应付中债登现券交易手续费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9日支付。

  4、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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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利息收入系计提的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1,720.89元和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人民币52.19元。

  注2:处置价差投资收益系本基金持有的英可瑞股票于2018年11月1日处置变现后的投资收益金额。

  注3:本基金通过老股配售获得的股票采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中的估值公式进行估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系流通受限股票在第一次清算期间采用该指引的估值方法估值导致(金额与实际股价存在差异)。

  注4: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清算期间清算费用为人民币678.62元,系上清所查询服务费和卖出证券交易费用,已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1日和2018年11月2日支付。

  四、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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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截止2018年11月2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5,014,721.97元,其中未变现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人民币2,177,636.96元(该金额为流通受限股票于本基金第一次清算结束日估值金额,与流通受限股票可流通后的实际变现金额可能存在差异),存出保证金人民币23,760.85元,银行存款及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065.25元。上述剩余未变现的资产将根据变现情况在第二次清算期间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因清算款划出日不能确定,暂不能准确预估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该期间利息亦属全体份额持有人所有,将与清算结束日净资产合计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截至2018年11月2日,本基金本次可向份额持有人划拨的清算款为人民币2,810,258.91元,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剩余未分配的部分将根据变现及垫付情况在第二次清算期间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二)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8年12月4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19年1月23日

  一、 重要提示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8日证监许可【2015】9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15年7月31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时,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截至2018年10月31日日终,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该事项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4日和2018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分别刊登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和《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15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 基金概况

  ■

  三、 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8日证监许可【2015】9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350,917,976.99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B份额自2015年8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成立(2015年7月31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时,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于2018年10月12日起暂停申购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二级市场交易业务。截至2018年10月31日日终,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本基金自2018年11月15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终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等业务,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A和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B自2018年11月15日起停牌直至终止上市。

  四、 财务会计报告

  (一)2018年11月14日(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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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清算情况

  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4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资产处置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10,292.6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4日划入托管账户。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5,015.33元和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29.94元及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7.20元,共计人民币5,062.47元,该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于清算款划出日前划入托管账户,垫付资金待结息款到账后将返还给管理人。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11,370,783.81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5日划入托管账户。

  2、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5,600.88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120.18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834,581.8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

  (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43,010.23元,包括应付赎回费为人民币2,548.4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应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61.78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应付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费人民币30,000.00元和应付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费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

  (5)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8,254.74元,包括应付招商证券席位佣金人民币14,553.26元,和应付申万宏源席位佣金人民币3,701.48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

  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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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利息收入系计提的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4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10,128.30元;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人民币8.74元。

  注2:本基金于2018年11月14日将其持有的所有股票变现时,需要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人民币3,602.9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6日支付。

  六、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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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8年12月4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1,217,046.74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8年11月15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存款利息亦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该部分利息将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实际结息金额与垫付金额的尾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

  2、《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