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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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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6-049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1月6日上午9:30,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有9名董事参会,实有9名董事参会(其中:董事金青海先生、董事何斐先生、董事李玥女士、董事冯亚星女士、独立董事杨步亭先生、独立董事安景文先生、独立董事崔松鹤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6年1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轴线为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歌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开展其联合出品的某重大革命题材剧集非首轮发行工作,并按单家卫视不超过2,400万元标准向歌华影视支付该剧播映权授权费;同意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通过。
  公司关联董事徐建先生、施煜先生、金青海先生、何斐先生、李玥女士、冯亚星女士回避表决。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6-048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进一步提升剧集发行业务市场份额,强化品牌影响力,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轴线为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轴线为帧”)拟与关联法人北京歌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影视”)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拟与歌华影视合作,开展其联合出品的某重大革命题材剧集(以下简称“该剧”)非首轮发行工作;拟按单家卫视不超过2,400万元标准向歌华影视支付该剧播映权授权费,并取得对应非首轮播映权(广播权);
  ● 本次交易中,歌华影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体系以外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歌华影视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已于2026年11月6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 截至本次交易,除已经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的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剧集发行业务市场份额,强化品牌影响力,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轴线为帧拟与关联法人歌华影视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拟与歌华影视合作,开展其联合出品的某重大革命题材剧集非首轮发行工作;拟按单家卫视不超过2,400万元标准向歌华影视支付该剧播映权授权费,并取得对应非首轮播映权(广播权)。
  本次交易中,歌华影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体系以外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歌华影视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已于2026年11月6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截至本次交易,除已经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的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歌华影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体系以外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歌华影视为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歌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155754P
  成立日期:2003年9月24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
  注册资本:10,400万元
  主营业务:制作、发行电视节目、电视剧;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制作动画;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歌华影视46.9231%股权;北京电视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歌华影视22.3077%股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歌华影视20%股权;北京广播电视台持有歌华影视7.6923%股权;北京歌华投资中心有限公司持有歌华影视3.0769%股权
  资信状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歌华影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该剧系由歌华影视出品承制的重大革命题材剧集,已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首播。自播出以来,该剧收视热度与观众评论热度俱佳。本次交易标的为该剧的非首轮电视播映权(广播权)。
  四、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系在综合考虑剧集题材类型、制作规格、主创阵容及二轮播映权的权利属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照市场同类题材剧集二轮播映权的价格水平,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北京歌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中轴线为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授权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开展该剧的非首轮发行工作,具体授权权利包含:
  1.目标播出卫视频道非首轮播映权(广播权);
  2.与前述播映权对应的发行权、转授权权;
  3.维权权利:乙方有权对授权期限和区域内、侵犯本合同约定渠道权利的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申请保全、达成和解等措施,并享有全部赔偿款项。
  (三)授权使用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若截至2026年12月31日,乙方仍未完成全国范围内任意一家一线卫视频道排播落地,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但未对应履行部分的许可使用费。
  若甲乙双方就某一卫视的授权达成一致,则根据该卫视所要求的授权期限调整许可授权使用期限。
  (四)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标准
  本次交易的授权费用标准为单家卫视全剧金额不超过2,400万元。
  2.支付节奏
  乙方应在双方确认每一家卫视的许可授权后,按两期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乙方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合同项下交易并形成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升剧集发行业务市场份额,强化品牌影响力,有助于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1月6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对《关于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会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升剧集发行业务市场份额,强化品牌影响力,有助于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定价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条款设计遵循公允、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交易已充分征询独立董事意见,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会议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1月6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轴线为帧与歌华影视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开展其联合出品的某重大革命题材剧集非首轮发行工作,并按单家卫视不超过2,400万元标准向歌华影视支付该剧播映权授权费;同意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八、历史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交易,除已经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的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与歌华影视,以及与歌华影视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如下:与歌华影视签署《电视剧许可发行协议》,合同金额为单家卫视全剧授权费不超过2,400万元;与京彩游(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合同金额不超过90万元;与北京市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累计不超过700万元;与北京京国创文化科技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等签署《投资顾问协议》,合同金额不超过3,200万元;与北京弘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等,合同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截至本次交易,除已经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的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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