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06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06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0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泸州市自贸区总部基地E栋21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加顺先生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2名,代表股份270,777,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8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255,673,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7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7名,代表股份15,1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0%。
  4.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67名,代表股份15,1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0%。
  5.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内容详见2026年10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6、9、10层 邮编:610000
  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蓉(2026)律见字第38147号
  致: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杨波、陈艺律师出席了北化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1月6日14:50在四川省泸州市自贸区总部基地E栋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70,777,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188%。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55,673,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7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10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5,1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5,1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0,379,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2%;反对1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2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89%;反对1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6%;弃权2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宋 玲 玲 经办律师:杨 波
  陈 艺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赞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