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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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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公告编号:2026-44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1月23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1月2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5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1月23日
  至2026年11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3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二)登记时间
  2026年11月19日一11月22日(非工作日除外)8:45-12:00和14:00-17:30。
  (三)登记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6层证券事务部
  (四)登记联系方式
  电话:0592-5897363
  传真:0592-5160280
  联系人:吴哲力、林逸婷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1、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公告编号:2026-43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和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以下简称《171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本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高于12,538.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13,215.8487万股的5.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9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5.00%,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5.59%;预留限制性股票62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公司章程》,并参考《17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254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必须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一)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届时的公平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确定。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公布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7-2029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以公司2025年总资产报酬率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总资产报酬率增长率(A)进行考核;对各考核年度的国际化收入(B)、现金分红比例(C)进行考核。公司层面各考核指标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总资产报酬率的计算公式为:(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收入)*2/(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100%,2025年同口径总资产报酬率为0.96%,2027-2029年同口径总资产报酬率的目标值分别为不低于1.440%、1.536%、1.632%,触发值分别为不低于1.296%、1.392%、1.488%;计算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剔除因政府政策、政府行为、行业政策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益影响,且不包含公司持有的持牌金融机构股权资产(证券、银行、信托)的处置损益。
  (2)国际化收入是指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出口及转口业务收入、境外子公司营业收入,最终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境外营业收入”数据为准。
  (3)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同行业公司按照中上协“商务服务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对标企业(或同行业企业)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中上协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等情况,或其实际经营结果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极端情况(超出均值两倍及以上),则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会授权决定剔除或更换该样本。
  (5)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发生公司所处中上协行业分类变化等特殊情况,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同行业标准划分及对标企业选取。
  各指标达成系数如下: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称职及以上、待改进、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个人解锁系数。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对标公司选取
  公司筛选出16家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信息如下:
  ■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总资产报酬率增长率、国际化收入及现金分红比例,三者分别对应“盈利能力一成长能力一股东回报”三个维度,共同构成三维考核框架:一是总资产报酬率增长率,综合衡量公司资产创利能力,有效引导管理层优化资产配置效率、提升资本回报水平;二是国际化收入,紧密衔接公司新战略规划,衡量国际化业务的经营效益与成长动能,推动公司国际化业务成长;三是现金分红比例,反映公司股东回报水平。上述指标形成了长期激励与短期回报的有机平衡,推动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深度对齐。本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兼顾科学性与挑战性,旨在持续提升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充分激发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禁售安排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批准和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4.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批次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8.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若因前述事项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激励对象应当按不能回购股票在回购公告日的市值扣除激励对象的出资金额后的差额向公司支付补偿。
  9.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出现降级、降职或免职,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则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可视情况将对应额度进行调整或不调整,或按授予价格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如需调整,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决定调整额度,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因不受个人控制等客观原因,激励对象调动至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任职,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且在调动日所在考核周期结束后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若该激励对象对于公司有突出贡献或者应公司要求仍需配合执行公司相关事务的,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调动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不再续签、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公司解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未能有效履职、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且在退休日所在考核周期结束后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其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而离职时,公司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发生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若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公司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贸易风险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处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9.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0.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约定的情形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增发新股的情况,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1,9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26,082.90万元(按照2026年11月6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6年11月底授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放弃解除限售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不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限售期内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因未满足可解除限售条件而终止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将原本应当在剩余限售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放弃解除限售的,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公告编号:2026-42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1月1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1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蔡莹彬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和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蔡莹彬先生、刘志滔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43)。
  本议案尚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和公司股东会审议。
  2.《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制订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蔡莹彬先生、刘志滔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和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对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2)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8)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样本;
  (9)若公司所处中上协的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授权董事会决定同行业企业及对标企业;
  (10)授权董事会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或因其他原因未能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4)授权董事会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行为。
  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至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蔡莹彬先生、刘志滔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4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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