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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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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6-06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6年11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26年10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7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海通恒信控股权有关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连董事周杰、管蔚、钟茂军、陈航标、吕春芳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转让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及相关工作方案;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本议案涉及关联/连交易的相关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联/连交易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披露的关联/连交易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6-06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出售股权资产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资股要约人或国资公司)、上海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要约人或国际集团(香港),与内资股要约人合称为要约人)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下简称香港收购守则)拟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股份代号1905)全体股东(包括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发出附带先决条件的自愿现金部分要约(以下简称本次部分要约),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裕)与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拟接纳本次部分要约,如本次部分要约完成,海通恒信的控股权将转让予国际集团。2026年11月6日,各方就公司、国泰海通证裕及恒信金融接纳本次部分要约事宜签署不可撤销承诺函。 ● 公司、国泰海通证裕、恒信金融拟接纳本次部分要约,并就此与关联方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不可撤销承诺函,出售所持有的海通恒信内资股和H股股份构成关联/连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不存在为海通恒信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形,亦不存在海通恒信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 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国际集团及其相关企业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海通恒信2025年度营业收入占比超过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连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无。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本次部分要约适用香港收购守则,要约人提出的本次部分要约附带多项先决条件,若先决条件未能达成,要约人将不会提出本次部分要约。在先决条件达成、要约人正式提出本次部分要约后,仍不代表本次部分要约即告生效。按照香港收购守则的规定,本次部分要约还须分别就海通恒信的内资股及H股取得与本次部分要约股份数量相当的有效接纳,方可成为无条件要约。本次部分要约能否及何时满足该等先决条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国资公司、国际集团(香港)与海通恒信于2026年10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联合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国资公司、国际集团(香港)拟根据香港收购守则,分别作为内资股要约人、H股要约人,向海通恒信的所有内资股股东及H股股东发出附带先决条件的自愿现金部分要约,以收购海通恒信的内资股1,244,831,880股(占《联合公告》日海通恒信已发行内资股约51%及已发行股份约15.12%),及H股2,955,171,120股(占《联合公告》日海通恒信已发行H股约51%及已发行股份约35.88%)。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证裕、恒信金融拟接纳本次部分要约,并就此签署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将在本次部分要约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并成为无条件后,按照规定的条款和程序接纳相关内资股及H股部分要约,从而实现向国际集团转让海通恒信的控股权。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海通恒信内资股和H股,部分交易对方为境外主体。 截至2026年10月23日,海通恒信已发行股份为8,235,300,000股(包括2,440,846,824股内资股及5,794,453,176股H股)。国泰海通证裕持有海通恒信2,440,846,824股内资股,占海通恒信已发行内资股的100%及已发行股份约29.64%;恒信金融持有海通恒信4,559,153,176股H股,占海通恒信已发行H股约78.68%及已发行股份约55.36%。 本次部分要约的交易对价为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10月23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内资股部分要约价格与H股部分要约价格相同。其中,内资股部分要约价格为每股1.85元人民币,H股部分要约价格为每股2.16港元。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国际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国际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合计20.46%权益,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亦构成公司的关连人士。公司、国泰海通证裕、恒信金融拟接纳本次部分要约,并就此与关联方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不可撤销承诺函,出售海通恒信的内资股和H股股份构成关联/连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均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预审,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要约人提出的本次部分要约附带多项先决条件,主要包括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如适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适用)或其他地方机关或授权单位等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或批准以及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适当批准程序等。若先决条件未能达成,要约人将不会提出本次部分要约。先决条件达成、要约人正式提出本次部分要约后,仍不代表要约即告生效。按照香港收购守则的规定,本次部分要约还须分别就内资股及H股取得与本次部分要约股份数量相当的有效接纳,方可成为无条件要约。本次部分要约能否及何时满足该等先决条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国际集团及其相关企业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在《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海通恒信2025年度营业收入占比超过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连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国资公司、国际集团(香港)。国资公司、国际集团(香港)拟分别作为内资股要约人、H股要约人发出本次部分要约。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国际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国际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合计20.46%权益,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亦构成公司的关连人士。本次关联交易涉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规范的关连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披露的关连交易公告。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国际集团 国际集团,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册资本300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1757739E,法定代表人为周杰,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以金融为主、非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金融研究,社会经济咨询。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040.40亿元,所有者权益2,161.69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4.69亿元,净利润65.12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625.58亿元,所有者权益2,546.25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6.58亿元,净利润52.23亿元。 国际集团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 国资公司 国资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280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1604599A,法定代表人为管蔚,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号1幢,是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本运作、资产收购、包装和出让、企业和资产托管、债务重组、产权经纪、房地产中介、财务顾问、投资咨询及与经营范围相关的咨询服务,与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业务相关的担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52.75亿元,所有者权益672.74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68亿元,净利润22.96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89.92亿元,所有者权益825.14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39亿元,净利润22.70亿元。 国资公司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 国际集团(香港) 国际集团(香港),2006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9,649.00万美元。商业登记号码为37115852,公司编号为1070772,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1808-1809室,是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拓商引资,投资咨询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9.50亿元,所有者权益27.44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0.0040亿元,净利润1.23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0.35亿元,所有者权益28.27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0.0055亿元,净利润0.6亿元。 国际集团(香港)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关联交易的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国泰海通证裕及恒信金融持有的海通恒信的内资股和H股。 (二)交易标的权属情况 国泰海通证裕持有的海通恒信内资股,以及恒信金融持有的海通恒信H股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海通恒信,成立于2004年7月,2019年6月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注册资本82.353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64705772U,法定代表人为毛宇星,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其他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5)第P03043号、德师报(审)字(26)第P03982号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112.97亿元,负债总额913.14亿元,所有者权益199.83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83.19亿元、净利润15.13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77.56亿元,负债总额873.37亿元,所有者权益204.19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69.55亿元、净利润14.25亿元。公司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海通恒信前述审计报告。 本次关联交易前,海通恒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公司将不再拥有对海通恒信的间接控股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更。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一)本次部分要约价格 本次部分要约的交易对价为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10月23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内资股部分要约价格与H股部分要约价格相同。 其中,内资股部分要约价格为每股1.85元人民币,H股部分要约价格为每股2.16港元。国泰海通证裕拟根据内资股部分要约转让其所持有的约51%的海通恒信内资股,股份数为1,244,831,880股,对应的内资股转让对价约为23.03亿元人民币。 鉴于H股部分要约项下,恒信金融预期将转让予H股要约人股份的最终数量和比例取决于海通恒信所有H股股东有效接纳的总数(即海通恒信所有H股股东有效接纳的H股数量越少,则恒信金融最终实际转让的股份数量将越多),对应的H股转让对价暂无法确定,故本次关联交易的总对价尚未最终确定。具体而言:按照要约人拟通过本次部分要约收购的内资股及H股数量初步测算,在国泰海通证裕根据内资股部分要约有效提呈1,244,831,880股内资股以供接纳,且自《联合公告》日起至本次部分要约完成止,海通恒信的已发行股份不发生任何变动的前提下,假设(1)所有其他H股股东已就其持有的全部H股有效提呈接纳要约,则恒信金融将转让其所持有的约51%的海通恒信H股股份(即2,325,168,120股H股),对应的H股转让对价约为50.22亿港元,与内资股转让对价合计约为66.07亿元人民币;若(2)除恒信金融之外的其他H股股东均未提呈任何接纳,则恒信金融将转让其所持有的约64.82%的海通恒信H股股份(即2,955,171,120股H股),对应的H股转让对价约为63.83亿港元,与内资股转让对价合计约为77.73亿元人民币。 (二)本次部分要约的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部分要约价格系综合考虑海通恒信H股近期及过往成交价及成交量、海通恒信公开可得的财务资料,以及海通恒信H股股东购买海通恒信H股的预计成本(经扣除海通恒信向其H股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分派后),经公平磋商后按商业基准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10月23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内资股部分要约价与H股部分要约价相同。其中,H股部分要约价格较: 1. 海通恒信H股于最后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报收的收盘价为每股1.20港元,溢价约80.0%; 2. 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的最后5个连续交易日,海通恒信H股在香港联交所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约1.03港元,溢价约109.7%; 3. 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的最后30个连续交易日,海通恒信H股在香港联交所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约1.031港元,溢价约109.4%; 4. 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的最后60个连续交易日,海通恒信H股在香港联交所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约0.92港元,溢价约135.8%; 5. 截至2026年6月30日,海通恒信普通股股东应占每股合并资产净值约2.54港元(按未经审计的海通恒信于2026年6月30日股东应占每股合并资产净值,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6年6月30日1港元兑人民币0.86855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折价约14.9%;及 6.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海通恒信普通股股东应占每股合并资产净值约2.42港元(按经审计的海通恒信于2025年12月31日股东应占每股合并资产净值,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12月31日1港元兑人民币0.90322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折价约10.6%。 上述“最后交易日”系指2026年10月2日,即海通恒信H股于香港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联合公告》前的最后交易日。 根据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本次部分要约安排 (一)本次部分要约安排 根据《联合公告》,本次部分要约主要安排如下: 1. 本次部分要约价格及结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10月23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内资股部分要约价格与H股部分要约价格相同。其中,内资股部分要约价格为每股1.85元人民币,H股部分要约价格为每股2.16港元。 就接纳本次部分要约之股份所对应的交易对价,要约人将依据香港收购守则项下规定,于要约截止日后尽快结算,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截止日后七个营业日(定义见香港收购守则)内支付,除非执行人员作出任何豁免。 “执行人员”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其代表。 2. 本次部分要约拟收购的股份 (1)内资股要约人将提出附带先决条件的自愿现金部分要约,以向海通恒信内资股股东收购1,244,831,880股内资股(占《联合公告》日海通恒信已发行内资股约51.00%及已发行股份约15.12%);以及 (2)要约人联席财务顾问将代表H股要约人提出附带先决条件的自愿现金部分要约,以向海通恒信所有H股股东收购2,955,171,120股H股(占《联合公告》日海通恒信已发行H股约51.00%及已发行股份约35.88%)。 要约人根据本次部分要约拟收购的内资股及H股须为已缴足股份,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产权负担、优先购买权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并包含该等股份于任何时间产生及附带的所有权利及利益,包括享有记录日期为截止日期或之后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一切权利。 3. 本次部分要约的先决条件 要约人需在以下条件满足后,方可提出本次部分要约: (1)已根据香港收购守则第28.1条就本次部分要约取得执行人员同意,且该等同意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2)已就本次部分要约向(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商务部及(c)国家外汇管理局(如适用)或其地方机关或授权单位完成申报、备案、登记及/或取得批准(如适用),且该等申报、备案、登记及/或批准,且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3)已就本次部分要约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办理申报、备案、登记及/或取得批准(如适用),且该等申报、备案、登记及/或批准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4)已就本次部分要约向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适用)或其地方机关或授权单位办理申报、备案、登记及/或取得批准(如适用),且有关申报、备案、登记及/或批准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5)公司已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就恒信金融及国泰海通证裕根据本次部分要约出售其持有的海通恒信股份(如适用)取得所需批准。 以上先决条件均不可豁免。公司无权豁免任何先决条件。就先决条件(5)而言,预期公司将须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若先决条件在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仍未达成,则本次部分要约将不会被提出。“最后截止日期”指2027年6月23日或要约人及/或国际集团可能厘定的较后日期。 4. 本次部分要约的条件 本次部分要约提出后,还需达成以下条件方可生效(以下条件均不可豁免),且若未能成为无条件,本次部分要约将失效: (1)在H股部分要约的首个截止日期下午四点整(香港时间)或之前(或要约人及/或国际集团可能另行确定并经执行人员批准的较后日期),已收到对于2,955,171,120股H股(占《联合公告》日海通恒信已发行H股约51%)的有效接纳,且在获准撤回的情况下并无撤回; (2)在内资股部分要约的首个截止日期下午四点整(香港时间)或之前(或要约人及/或国际集团可能另行确定并经执行人员批准的较后日期),已收到对于1,244,831,880股内资股(占《联合公告》日海通恒信已发行内资股约51%)的有效接纳,且在获准撤回的情况下并无撤回;及 (3)根据香港收购守则第28.5条,本次部分要约获得合资格股东批准(该等合资格股东持有并非由要约人及与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持有的股份超过50%),有关批准须通过在批准及接纳表格内的独立方格中加上剔号表示,并注明批准本次部分要约涉及的股份数量。 不论合资格股东是否接纳本次部分要约,彼等均可批准本次部分要约,并于批准及接纳表格内注明彼等表示批准本次部分要约所涉及的数量。 “首个截止日期”指综合文件列明的本次部分要约首个截止日期或要约人及/或国际集团可能厘定的较后日期,该日期须为寄发综合文件日期后不少于21日。 5. 接纳部分要约 海通恒信的股东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任何内资股及/或H股接纳部分要约。 待本次部分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后:(1)如获提呈1,244,831,880股内资股的有效接纳,则获有效接纳的全部1,244,831,880股内资股将获承购;及(2)如于截止日期获提呈超过1,244,831,880股内资股的有效接纳,且自《联合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期止,国泰海通证裕仍为海通恒信的唯一内资股股东,则内资股要约人向国泰海通证裕承购的内资股总数为1,244,831,880股内资股。 待本次部分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后:(1)如获提呈2,955,171,120股H股的有效接纳,则获有效接纳的全部2,955,171,120股H股将获承购;及(2)如于截止日期获提呈超过2,955,171,120股H股的有效接纳,则H股要约人向各接纳要约的H股股东承购的H股总数,将根据提呈接纳的H股总数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 ?? ×?? 其中: A = 2,955,171,120股H股,即H股部分要约拟收购的H股总数 B = 所有H股股东根据H股部分要约有效提呈接纳的H股总数 C = 相关H股股东根据H股部分要约有效提呈接纳的H股总数 6. 本次部分要约的非全面性质及零碎股份的影响 若H股股东根据本次部分要约提呈其全部H股以供接纳,则该等H股可能不会全部被承购。根据本次部分要约,零碎H股将不被承购。要约人将根据上述公式向各股东承购的H股数量将由要约人酌情向上或向下约整至最接近的整数。 7. 碎股 接纳本次部分要约可能导致海通恒信的股东持有H股碎股。因此,国际集团及/或要约人拟委任一名指定经纪,在H股部分要约截止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在市场上为H股碎股买卖进行对盘,以便有关H股股东出售其碎股或将其碎股补足至完整买卖单位。 8. 接纳部分要约的影响 海通恒信的任何股东接纳本次部分要约,即构成该股东向要约人作出保证,其根据本次部分要约向要约人出售的股份已缴足股款,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产权负担、优先购买权及任何性质的其他第三方权利,并包含该等股份于任何时间产生及附带的所有权利及利益,包括享有记录日期为截止日期或之后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一切权利。 除香港收购守则允许的情况外,本次部分要约一经接纳即不可撤销,亦不得撤回。 9. 公众持股量 海通恒信上市时,香港联交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8.08(1)(d)条授予豁免,准许海通恒信已发行股本维持较低的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即海通恒信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5%,以下简称最低指定公众持股量)。 假设:(1)任何公众股东就其持有的任何H股有效提呈接纳H股部分要约;及(2)海通恒信已发行股本自《联合公告》日期起至本次部分要约截止期间概无任何变动,预期在本次部分要约截止后,公众股东持有的H股数量将低于最低指定公众持股量。 要约人拟维持海通恒信于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要约人的董事及将获委任加入董事会的新任董事将共同及个别向香港联交所承诺,假如本次部分要约实施完成后海通恒信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9A.28B条的规定,其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海通恒信尽早符合前述规定。 (二)不可撤销承诺 公司、国泰海通证裕及恒信金融(以下合称承诺人)于2026年11月6日各自向国际集团及要约人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各方签署不可撤销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国泰海通证裕将,且公司将促使国泰海通证裕将于本次部分要约的接纳期开始后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综合文件日期后第五个营业日,就国泰海通证裕持有的海通恒信1,244,831,880股内资股(占海通恒信已发行内资股约51%及已发行股份约15.12%,以下简称承诺内资股)按照综合文件规定的条款及程序接纳内资股部分要约,且不撤回该等接纳;及 2. 恒信金融将,且公司将促使恒信金融将于本次部分要约接纳期开始后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综合文件日期后第五个营业日就恒信金融持有的海通恒信4,559,153,176股H股(占海通恒信已发行H股约78.68%及已发行股份约55.36%,以下简称承诺H股,与承诺内资股合称承诺股份)按照综合文件规定的条款及程序接纳(或如任何承诺H股并非由恒信金融作为登记股东持有,则促使该等登记股东采取所需行动并按照综合文件规定的条款及程序接纳)H股部分要约,且不撤回该等接纳。 3. 自不可撤销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部分要约的要约期完结的期间内,承诺人将不会,且公司将促使国泰海通证裕及恒信金融不会: (1)作出或允许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公司作出购买海通恒信全部或部分已发行股份的要约,或与任何人达成采取以上任何行动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无论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 (2)接受或承诺接受(无论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行使股份附带的表决权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同意国际集团及/或要约人以外的任何人就承诺股份作出任何要约、并购或其他业务合并;以及 (3)出售、转让、抵押、设立或授予任何选择权或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允许任何此类行为发生于)全部或任何承诺股份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或在其之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 承诺人亦各自承诺(其中包括): (1)承诺人应采取,且公司应促使国泰海通证裕及恒信金融尽力采取一切合理必要行动、取得或完成一切与部分要约相关或使不可撤销承诺函中列明的所有承诺及义务生效的、由承诺人负责履行的相关批准、备案、登记或报告程序。 (2)在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或指引的前提下,承诺人将按国际集团及/或要约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办理本次部分要约先决条件所涉或本次部分要约所需的批准、备案、登记或报告程序所需的资料,并给予必要协助。 (3)承诺人将,且公司将促使国泰海通证裕及恒信金融将,行使其作为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并采取合理措施,促使海通恒信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集团)尽努力于所有本次部分要约的先决条件获达成之日前(或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议一致的较晚日期),就海通恒信集团作为一方的、因本次部分要约、控股股东变更等须取得相对方同意或豁免的融资协议、经营性租赁及融资租赁协议以及其他重大协议,取得相关协议相对方的同意或豁免,且该等同意或豁免不附带对国际集团及/或要约人及/或海通恒信集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条件;促使海通恒信集团按照以往惯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持续经营;以及不进行若干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导致海通恒信股本或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动的行动、海通恒信集团任何主体进行分红,以及在海通恒信集团正常经营管理以外的可能导致海通恒信以外海通恒信集团任何主体注册资本或已发行股份变更的行动。 5. 不可撤销承诺应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1)如本次部分要约的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先决条件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2)本次部分要约被撤回或失效(不论因条件不获满足或任何其他原因)。 6. 不可撤销承诺函于各方加盖公章及/或有权代表适当签署之日起成立,于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取得独立股东的必要批准之日起生效。在不可撤销承诺函签署日至不可撤销承诺函生效前,承诺人将以最大努力履行前述股东配合义务及过渡期间正常经营义务。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说明 本次部分要约项下,内资股部分要约项下应付的交易对价将通过国际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资源支付,H股部分要约项下应付的交易对价将通过融资及/或国际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资源支付。国资公司、国际集团(香港)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对海通恒信的间接控股权将转让予国际集团,公司将不再对海通恒信合并报表。本次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当期损益有一定程度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海通恒信目前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领导者之一,实施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公司作为上市证券公司聚焦主责主业的经营目标,亦有利于满足上海市关于市属融资租赁公司整合重组的整体布局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的流动资金状况、财务灵活性及现金流。基于前述,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海通恒信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若触及关联交易,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对公司经营无不良影响。公司不存在为海通恒信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形,亦不存在海通恒信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1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海通恒信控股权有关方案的议案》,就本次关联交易的方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关联董事周杰董事、管蔚董事、钟茂军董事、陈航标董事和吕春芳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其余12名包括全体独立董事在内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预审,认可并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属于年度预计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本次关联交易前12个月,公司与国际集团及其相关企业进行的交易总金额约为89.57亿元。其中,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有两笔,交易金额共计约为87.07亿元,分别是: 1.2026年7月,公司签署《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国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参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重组交易,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东方证券相关重组交易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2.2026年10月,公司拟与国际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 此外,本次关联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国际集团及其相关企业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金额约为2.5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未按合同条款如期履约的情形。 九、风险提示 本次部分要约适用香港收购守则,要约人提出的本次部分要约附带多项先决条件,若先决条件未能达成,要约人将不会提出本次部分要约。在先决条件达成、要约人正式提出本次部分要约后,仍不代表本次部分要约即告生效。按照香港收购守则的规定,本次部分要约还须分别就海通恒信的内资股及H股取得与本次部分要约股份数量相当的有效接纳,方可成为无条件要约。本次部分要约能否及何时满足该等先决条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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