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6-080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雅制药”)近期完成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内容 1、黄藤素分散片(国药准字Z20050279)、金刚藤分散片(国药准字Z20150032)由原委托公司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黄藤素分散片(国药准字Z20050279)自行生产地址及生产线: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199号,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金刚藤分散片(国药准字Z20150032)自行生产地址及生产线: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镇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黄龙路368号,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201车间)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线;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199号,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 2、共用集团内公司“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共用车间的生产地址及车间生产线: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镇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黄龙路368号,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201车间)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线*** 二、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内容 许可证编号:湘20150013 企业名称: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199号 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6067801 分类码:AhzBzCz 法定代表人:陈爱春 企业负责人:陈爱春 质量负责人:黄建三 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7日 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 1、湖南临澧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中药前处理及提取***2、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199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3、共用集团内公司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湖南省长沙市麓松路789号(中药提取一车间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镇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黄龙路368号,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201车间)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线***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对湘雅制药现有生产结构不会造成影响,将继续保持稳定的生产能力。本次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不会对公司及湘雅制药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6-07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5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并经公司2026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第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9,081,3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908,136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张庆华先生、长沙共盛产投咨询有限公司等2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公司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8997135 传真:0731-88908647 地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号 邮政编码:410205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