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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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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中银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230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2026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6.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设置募集上限,届时以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7.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9.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将同时发布于《中国证券报》。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或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就本基金而言,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风险等,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部分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①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3)投资创业板的风险 1)公司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改革后的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故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退市风险:改革后,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触发退市的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如果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退市,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4)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由于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4)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8)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9)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10)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2)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13)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管理人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27957,C类基金份额027958 基金简称:中银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发起式 (三)基金类别 股票型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十一)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6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款项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费率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5.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2)预留印鉴;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5)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6)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4)《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投资者》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9)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0)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11)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7)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二)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使用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15:00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15:00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募集期最后一日15:00结束认购。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端点击“开户/绑定”、APP端登陆主页面点击“注册”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三)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机构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程序。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日期:1996年2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三)销售机构 1.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无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会计师:赵钰、林佳璐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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