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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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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自主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3、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与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终止。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由公司收回其持股计划份额,其已解锁但尚未售出或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由公司进行收回,并按照原认购金额返还员工,收回后的份额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按原认购金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收回份额:
  (1)持有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持有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持有人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持有人无视劳动、劳务、聘用合同、保密或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5)持有人擅自离职或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劳务、聘用合同被解除的;
  (6)持有人在劳动、劳务、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劳务、聘用合同的;
  (7)持有人因降职、降级,导致其不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条件的。
  4、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份额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但已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原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是否享有或继承;对于未解锁的份额,原持有人、其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由公司进行收回,按照原认购金额返还原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收回后的份额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按原认购金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收益归公司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收回份额。
  5、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及解锁期不作变更。
  (3)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员工持股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计划即可实施。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十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关系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仅2名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1名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该3名参加对象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该2名董事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保持独立,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将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二)本持股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对实施期间的业绩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于2026年11月完成全部标的股票过户,共843.68万股。以2026年9月24日收盘价数据预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27,934.24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分摊,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预计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三)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劳务、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劳务、聘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人个人自行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6-09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4.05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问询,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外部客观情况,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江苏亨通光电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董事会于2026年11月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的《关于提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6-093号)。
  公司于2026年11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最高回购价格84.05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89,76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5%;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0,000万元、最高回购价格84.05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79,53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4.05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8,384,697.3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697,158.49万元,流动资产6,287,141.02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按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以202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24%、0.54%和0.32%,占比均较小。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6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6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董事、总裁张建峰,董事、通信首席技术官田国才,副总裁刘振华被列为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后期可能参与认购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2026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号),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拟在2026年11月5日起12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问询,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计划。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1月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的《关于提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6-093号)。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1月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的《关于提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亨通光电关于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6-093号)。经公司自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崔巍先生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提议人的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拟在2026年11月5日起12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如果公司因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计划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4、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外部客观情况,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3864698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6-096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1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于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6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披露的《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号)。
  (三)202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修订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修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修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因此,本次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修订的原因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2025年为基准年(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8.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80亿元),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成即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将2026年度、2027年度考核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由90%、100%上调至200%、220%,触发值分别由72%、80%相应上调至160%、176%(触发值仍为目标值的80%),其他考核安排不变。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修订
  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四章“三、(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2027年度,以2025年为基准年(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8.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80亿元),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则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解锁比例。两个考核年度对应可解锁股数比例分别为60%、40%,具体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注2:上述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注:两项指标任一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按就高原则确定。
  修订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2027年度,以2025年为基准年(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8.5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80亿元),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中任一项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则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解锁比例。两个考核年度对应可解锁股数比例分别为60%、40%,具体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注2:上述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注:两项指标任一达成即可,若同时达成按就高原则确定。
  除上述修订外,业绩考核的其他内容均不变,《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应条款同步修订。
  (二)其他修订
  1、风险提示:鉴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删除“须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的表述;
  2、特别提示第九条: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更新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已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系公司经审慎研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作出的调整。修订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持有人个人利益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修订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修订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系公司经审慎研究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作出的调整,修订后的业绩考核目标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修订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修订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后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及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考核体系能够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助推公司业绩稳步发展,使全体股东同步受益,是合法、合规和可行的。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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