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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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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6-107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2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2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6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城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40人,代表股份784,863,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769,167,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3人,代表股份15,695,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8%。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龙先生及王羽先生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1.00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士龙、王羽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6-106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6亿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45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预计为6,666,667-13,333,33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6%-1.13%。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股份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7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6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并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10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1,21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32.4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8.7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73,060,632.6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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