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0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02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02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时华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6人,代表股份133,018,42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6.640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31,554,26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6.3468% 。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1,464,16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293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1,819,46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0.364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指派邓薇律师、丁雅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