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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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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ST启环 公告编号:2026-08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6.79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16.42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23.21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0.04%。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6.48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6)辽0103民初3286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诉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及传票。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
  1、截至2026年8月26日止,尚欠本金157,880,000.00元;
  2、截至2026年8月26日止,欠利息0元、期内利息0元、复利13,398.14元、罚息(违约金)18,134,867.33元;
  3、实现债权的费用;
  4、诉讼费;
  5、标的总额:截止2026年8月26日暂合计176,028,265.4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开庭时间以人民法院正式通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二)(2026)辽0103民初32867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诉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及传票。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被告一: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两笔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29,850,000元(其中:
  (1)借款合同编号1040192210190107项下未还本金人民币30,900,000元;
  (2)借数合同编号1040192209300057项下未还本会人民币98,95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1,712,366.46元(暂计至2026年8月26日),(其中:
  (1)借款合同1040192210190107项下利息暂计414,060元;
  (2)借数合同1040192209300057项下利息暂计1,298,306.46元;
  并判令被告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自2026年8月27日起,分别以两笔借款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各自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执行利率×150%)继续向原告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判令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开庭时间以人民法院正式通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三)(2025)陕0114民初3308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陕0114民初3308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告航空城建设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被告启迪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省,且原告航空城建设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合计3.7962亿元,故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报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院批复同意本案由该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23.21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0.04%,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6.48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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