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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ST清越 公告编号:2026-111 |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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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5011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6年9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9号),2026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日、2026年9月2日、2026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清越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清越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清越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6)。 因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已于2026年9月10日触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2026年9月11日起停牌。同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清越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 2026年10月28日,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5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高裕弟,男,1977年5月出生,时任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穆欣炬,男,1976年11月出生,时任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清越科技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张小波,男,1982年11月出生,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吴磊,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总监(管理销售部),住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清越科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我会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3号)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分别于2026年6月18日、6月22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后,我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并补充调取了证据。我会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9号)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高裕弟、穆欣炬、吴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小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小波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清越科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11月11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为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同日,清越科技披露《关于同意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2年12月23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022年12月27日,清越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2年12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2,440万元。 经查明,清越科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清越科技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374,031.73元、7,645,323.73元、23,581,569.24元,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当期利润总额的5.56%、15.58%、131.74%。 二、清越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清越科技因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47,115,576.91元,占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08.53%;虚增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47,535,999.83元,占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5.10%。2023年,清越科技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17.22元出口退税款事项,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 高裕弟时任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高裕弟全面负责清越科技经营管理,知悉、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决策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决策补缴税款事项但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未对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显示模组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穆欣炬时任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清越科技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穆欣炬组织、策划、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知悉、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决策、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其分管的销售部负责显示模组销售业务,其未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小波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张小波知悉虚假销售芯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的有关情况,知悉、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作为财务总监,未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未及时对补缴税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吴磊时任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总监(管理销售部),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吴磊组织、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知悉虚假销售芯片事项。作为清越科技总监管理销售部,未能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和有效监督。 上述违法事实,有清越科技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清越科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4号)第五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高裕弟、穆欣炬、张小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磊。清越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补缴出口退税款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高裕弟、穆欣炬、张小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磊。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申辩人共同提出,认可清越科技的申辩意见。 2.高裕弟另提出:(1)关于虚假销售芯片,其不知悉、未参与。(2)关于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及虚假销售显示模组,其不知悉且无从发现相关情况。(3)关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案涉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其未决策、不知悉、未参与案涉供应商预付款交易。二次告知书新增“决策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的表述违反“申辩不加重处罚”的规定。(4)关于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案涉税款认定事宜高度复杂,清越科技无法进行准确会计处理,不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5)关于量罚,其承诺未来替上市公司承担不低于1000万元的民事赔偿金额,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属于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穆欣炬另提出:(1)关于虚假销售芯片,其销售芯片的出发点在于回笼资金以缓解现金流紧张,并非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利润指标而虚增利润。(2)关于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其基于正常业务逻辑对公司内部销售行为进行审批,不直接参与也无法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质保期检验程序实施影响存货库龄的情况。(3)关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案涉供应商预付款交易及所涉交易标的具有合理的采购需求和交易背景,其基于正常业务逻辑进行了合同审批,主观过错程度较小。(4)关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所涉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因具体业务人员未及时汇报导致当事人不知悉客户未实际提货的情况,不应对当事人要求过高的注意义务。(5)关于量罚。二次告知书将其在“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作用从“决策”调整为“知悉、参与”,且对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其主观过错较小,应当相应调减量罚。 4.张小波另提出:(1)关于虚假销售芯片,其当时不知悉、未参与。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相关人员否认向其汇报过芯片虚假销售事项,其直至2024年才知悉,无法发现案涉芯片销售为虚假销售,已尽合理注意义务。(2)关于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其事前并不知悉,案涉存货内部交易和质保期检验事项均不属其职权范围,其最早于2022年12月才知悉了有限事实,已尽合理注意义务。(3)关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其囿于职权范围无法对案涉交易进行实质审查,已在业务发生时保持合理关注。(4)关于补缴税款事项,其在当时缺乏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条件,客观上亦不存在隐瞒或延迟披露的故意,相关事项已在2023年年报中公开披露,其已勤勉尽责。(5)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其在欺诈发行事项上不具有主观故意,应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调减欺诈发行事项的量罚。在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上,其在年报审计发现差异后主动安排调减收入,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在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上,存在“主动供述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5.吴磊另提出:(1)关于虚假销售芯片,其不知悉也未参与具体交易,直至2023年8月才知悉案涉交易为虚假销售,不能认定其在IPO期间“知悉”。(2)关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事项,其主观上是为了解决公司经销商回款问题,过错较小。(3)关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所涉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因具体业务人员未及时汇报导致当事人不知悉客户未实际提货的情况。(4)关于量罚,其积极推动预付款退回,推动内部退货,具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申辩人共同意见,我会已在对清越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57号)中作出回应,不再赘述。 2.关于高裕弟:(1)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知悉、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其主张不知悉、未参与、也无法发现案涉事实没有依据。(2)高裕弟作为清越科技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有法定勤勉义务,应当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对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负责。存货当时系清越科技的重要资产,对于清越科技及子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和销售显示模组事项,其未有效关注并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已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3)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决策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我会未因调整该事实认定而加重量罚,未违反法律规定。(4)在案证据显示,子公司义乌清越于2023年5月9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补缴了税款,公司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其决策补缴税款事项但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5)鉴于高裕弟已将其承诺承担的先行赔付基金出资额汇入指定账户,结合其另一承诺事项的未来履行情况,我会采纳其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在量罚上已做相应调整。 3.关于穆欣炬:(1)业务经营上的压力不能成为财务造假的理由。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组织、策划、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其应当对虚假销售芯片事项承担责任。(2)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决策、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3)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清越科技通过虚构采购合同方式支付资金,从而虚构销售回款,达到少计应收账款减值的目的。穆欣炬知悉上述情况并参与实施。(4)案涉显示模组从清越科技发往清越科技北京分公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穆欣炬作为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岗位职责要求其对包括发货情况在内的内控程序执行情况保持合理关注。(5)关于量罚,二次告知书关于当事人在少计应收账款减值事项表述的调整,不影响其整体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大小的认定。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关于张小波:(1)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知悉虚假销售芯片有关情况,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我会不予认可。(2)关于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有关情况。张小波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财务处理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应当保证清越科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张小波知悉有关情况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或减少危害后果,放任清越科技违法行为的发生。(3)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显示模组从清越科技发往清越科技北京分公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张小波在进行财务处理时未审慎核查相关单据。(4)在案证据显示,义乌清越于2023年5月9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补缴了税款。张小波知悉上述情况,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5)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欺诈发行涉及的虚假销售芯片及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张小波均知悉有关情况,却没有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放任清越科技违法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合考虑其在欺诈发行违法事项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我会采纳其从轻处罚意见,已在量罚上做相应调整。对于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涉及的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其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其“主动供述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我会在二次告知时已采纳其意见并调整量罚。综上,现有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责、履职情况、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等各种因素,量罚适当。 5.关于吴磊:(1)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吴磊知悉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其主张直至2023年8月才知悉是虚假销售,与我会查明事实不符。(2)业务经营上的压力不能成为财务造假的理由。吴磊作为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不但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检查、监督权,反而组织、参与故意少计应收账款减值事项,过错程度较高。(3)案涉显示模组从清越科技发往清越科技北京分公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吴磊作为清越科技总监,直接管理销售部,其应对发货情况保持高度关注。(4)关于量罚,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我会已经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责、履职情况、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等各种因素,量罚适当。综上,除前述已明确采纳的意见外,对于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清越科技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 对高裕弟处以450万元罚款; 2. 对穆欣炬处以500万元罚款; 3. 对张小波处以300万元罚款; 4. 对吴磊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清越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 对高裕弟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2. 对穆欣炬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3. 对张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4. 对吴磊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高裕弟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二、对穆欣炬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三、对张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四、对吴磊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高裕弟作为清越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参与、决策涉案违法行为,未能勤勉履行职责,情节较为严重;穆欣炬作为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义乌清越总经理,组织、策划、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张小波作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知悉、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吴磊组织、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裕弟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穆欣炬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小波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吴磊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保持稳定开展。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高度重视,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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