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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6-052 |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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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钟君艳、陈援已提起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两名上诉人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钟君艳将其持有的33,426,090股、陈援将其持有的5,201,155股公司股票以总价1元转让并过户至公司,由公司予以注销;实际转让并过户的股份数不足的,不足部分按7.66元/股支付现金补偿,或将案件发回重审。此外,两名上诉人均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名一审被告共同承担60%,公司承担40%,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并请求驳回公司其他与其有关的诉讼请求。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收到两名一审被告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被告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冻结且被告存在未了结的司法被执行案件的情形,判决能否实际执行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就其与被告钟君艳、陈援、钟金章、陈平、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之间因合同、准合同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北京金融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5)京74民初2055号,于2026年6月2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74民初2055号〕,法院判决被告钟君艳、陈援、钟金章、陈平、浙江欢瑞应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15,566,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以总价1元转让并过户至公司后由公司注销,不足部分按照7.66元/股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上述被告并应向公司支付律师费1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97,822.2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3日、2026年4月30日、2026年8月27日、2026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钟君艳、陈援提交的两份《上诉状》副本。两名上诉人已于2026年10月27日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具体上诉情况如下: (一)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君艳、陈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被告:钟金章、陈平、浙江欢瑞。 (二)上诉请求 1、两名上诉人均请求撤销(2025)京7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钟君艳将其持有的33,426,090股、陈援将其持有的5,201,155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以总价1元转让并过户至公司,由公司予以注销;实际转让并过户的股份数不足的,不足部分按照7.66元/股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2、两名上诉人均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名一审被告共同承担60%,公司承担40%。 3、两名上诉人均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依法承担。 4、两名上诉人均请求依法驳回公司其他与其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重大诉讼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收到两名一审被告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上述被告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司法冻结且涉及司法执行案件,判决能否实际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裁判结果、执行情况及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期已披露的相关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6,044.58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2%。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两份《上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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