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吉02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背景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捌仙女湖”)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公司将所持有的广东德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无偿划转至植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 2026年5月7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撤销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浙捌仙女湖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及股权变更回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吉0204民初4757号,判决驳回浙捌仙女湖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一审判决后,浙捌仙女湖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二审于2026年10月21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做出了终审判决。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吉02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捌仙女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00元,由上诉人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且本次诉讼属于债权人转让撤销权纠纷,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吉02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