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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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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6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鲁楚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舟云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舟云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含)通过,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鲁楚平先生、彭惠女士、刘博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实际投票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鲁楚平先生、彭惠女士、刘博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实际投票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刊载于202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6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总裁徐海明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舟云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舟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附件:张舟云先生简历 张舟云先生,1977年出生,同济大学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张舟云先生长期从事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开发与管理工作,主持和参加了多项国家科技部和上海市科委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及其控制系统重大专项课题,拥有多项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专利,在国内核心期刊和国际会议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编及参与编写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相关专著2本。曾任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上海电驱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公司EVBG事业部副总裁兼总工程师。 截至目前,张舟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舟云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6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3.变更原因: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经充分沟通和综合评估,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不存在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聘任事务所成立日期:2012年3月5日 拟聘任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拟聘任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拟聘任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邱靖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数量为9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01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03人。 天职国际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47,697.14万元,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为188,974.54万元,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为51,454.26万元。 2025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0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审计收费20,799.5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3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4次,涉及人员42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麦剑青,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耀新,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申军,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3.独立性 天职国际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以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共计21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减少90万元。2026年度审计费用降幅超过20%,主要原因系公司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新聘审计机构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会计处理复杂程度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完善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报价。公司结合对审计服务质量的综合判断,并兼顾成本优化要求,最终确定聘任该机构。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1年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经充分沟通和综合评估,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安永华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落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对天职国际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天职国际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专业能力与资质,且具备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6年度审计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6-071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车辆事业集团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以及公司外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5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5年11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489名激励对象授予8,536,790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6.02元/份。 6.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6.02元/份调整为5.82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824元/份调整为5.73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5.824元/份调整为5.735元/份。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大洋电机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系按照《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72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刘自文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自文女士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综合考虑,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常务副总裁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刘自文女士将以返聘形式继续在公司工作,担任其他管理职务。 刘自文女士原定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8年5月19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刘自文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进行新任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自文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64,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刘自文女士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任期届满前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并将继续履行其作出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的承诺。 刘自文女士在任职期间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向刘自文女士任职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常务副总裁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6-06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在境外工作的核心人员(包括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1元/份调整为4.5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9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4.55元/份。 7.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5元/份调整为4.42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42元/份调整为4.32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22,800份股票增值权,确定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4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增值权数量为863,160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32元/份调整为4.12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124元/份调整为4.03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124元/份调整为4.035元/份。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大洋电机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系按照《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6-07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5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5年11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693名激励对象授予15,334,08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02元/份。 6.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6.02元/份调整为5.82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824元/份调整为5.73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5.824元/份调整为5.735元/份。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大洋电机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系按照《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6-06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除2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参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资格的2人以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1元/份调整为4.5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24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972名激励对象授予2,209.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55元/份。 7.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5元/份调整为4.42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42元/份调整为4.32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879,012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6,334,638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5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11.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32元/份调整为4.12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124元/份调整为4.03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124元/份调整为4.035元/份。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大洋电机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系按照《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6-067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3年4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3年7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1,041名激励对象授予3,490.2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08元/份。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8元/份调整为5.0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00元/份调整为4.87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392,634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9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0,031,526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7元/份调整为4.81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1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81元/份调整为4.6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782,928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8元/份调整为4.5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15.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8元/份调整为4.38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9,796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86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7.2026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6年8月3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 18.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384元/份调整为4.29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10月30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384元/份调整为4.295元/份。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大洋电机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系按照《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6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2年6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2年8月26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激励对象存在行权期满未行权的情形,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17日,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18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2年8月26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981名激励对象授予3,111.8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350元/份。 6.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350元/份调整为4.270元/份。 7.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270元/份调整为4.19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954,258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31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028,962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10.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190元/份调整为4.11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11元/份调整为3.98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475,601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9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761,728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98元/份调整为3.92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15.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92元/份调整为3.79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885,061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39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1,111,640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7.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79元/份调整为3.69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19.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3.69元/份调整为3.494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77,390份股票期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截至行权有效期届满,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7,390份股票期权未行权,将由公司注销。 本次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办理后最终完成。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77,390份。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注销系按照《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大洋电机对本次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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