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6-058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等手续,如基金未能成功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则会影响基金存续的合规性及后续投资,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3、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基金可能存在基金合伙人未能按约定出资到位的风险;基金存续期限内存在投资标的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于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交易方案等因素,可能导致本投资事宜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4、公司充分认识到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在投后管理、内控运营中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后续投资项目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做好项目过程风险管理和预警提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菱科思”)对外投资的产业布局、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推动与公司上下游业务联动与产业协同价值,更好匹配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实现业务协同增效与可持续发展,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其他有限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拟直接投资股权投资项目,目前拟投资项目方向包括武汉新融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半导体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工业控制、消费电子、计算机及物联网等领域;武汉新融光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集成电路相关业务,涉及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相关的产品制造、销售等服务。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中青恒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恒辉”或“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南京芯池时代壹号科技创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芯池”)、厦门清创华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清创华悦”)、许小曙、吴加为、张声茂共同签订《恒跃(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恒跃(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合伙企业”或“恒跃(青岛)”)。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31,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占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43%;其余出资额由基金管理人中青恒辉向其他投资人募集。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公司在确保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业务运转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设立程序、签署相关文件等。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主要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青恒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QH40N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1014办公-A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锦华 控股股东:中青信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5日 营业期限:2016年8月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芯片、半导体等高新科技产业链 股权结构: ■ 登记备案情况:中青恒辉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030。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青恒辉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中青恒辉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中青恒辉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参与本次投资的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南京芯池时代壹号科技创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KPF74U8K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9楼909-11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志红、成都东曜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6年9月23日 营业期限:2026年9月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南京芯池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南京芯池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南京芯池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企业名称:厦门清创华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DU2G4E 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92号2105单元A17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萧国超 成立日期:2021年6月16日 营业期限:2021年6月16日至2071年6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厦门清创华悦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厦门清创华悦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厦门清创华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自然人合伙人 (1)自然人姓名:许小曙 居民身份证:3212************38 (2)自然人姓名:吴加为 居民身份证:3503************11 (3)自然人姓名:张声茂 居民身份证:3507************52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上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均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均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恒跃(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31,10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烟台路399号19栋商业户203-3室(一址多照) 5、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中青恒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030),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事宜。 6、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吴莉芳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额 合伙协议签署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1,100万元。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具体认缴情况如下: ■ (注:该基金尚未完成募集,以上合伙人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最终结果为准。) 9、出资进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合伙协议签署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 各合伙人应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所应缴出资缴付至《出资缴付通知书》中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中。 10、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期限为长期。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交割之日起5年(2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基金存续期满若无延长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 基金存续期满,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延期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延迟期限不超2年。 11、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人及合伙企业应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持续监控,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密切关注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退出机会,并在适宜的时机,合理地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约定为项目投资设计退出方案。 合伙企业将采取多元化的退出策略。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IPO、借壳上市、被行业领先企业的并购、私募股权市场转让和目标公司管理层回购退出。管理人可根据被投资公司、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及参考有限合伙人的建议,适时调整退出策略。 12、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对本基金不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对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13、投资方向:合伙企业拟直接投资的股权投资项目,目前拟投资项目包括:武汉新融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管理机制 合伙企业设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名。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中青恒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和运作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所有合伙人负责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其职责。 各有限合伙人同意,管理人有权基于其管理服务获得管理费,管理费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计算: (1)基金存续期5年(前2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管理费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4%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如发生合伙企业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或者其他情形,管理人应收取的该等管理费不因此进行调整,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也不予退还。 (2)基金备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收取管理费,一次性收取4%。 2、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授权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1)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作出决定; (2)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项作出决定; (3)对其他需提交投委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投委会每名成员享有1票表决权,投委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部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投委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其它形式召开,如投委会成员一致同意或特殊情况下,投委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表决。 投委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投委会成员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此可能导致投委会无法形成决策意见的,相关议案及决策权力交由合伙人会议按合伙人会议决议程序审议。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享有跟其他有限合伙人同等的财产权利。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以下权限,且在合伙协议授予之权限范围内,其所做决策及管理行为无需事先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亦无需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投委会的决策,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监督; ②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③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④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⑤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⑥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⑦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行动; ⑧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⑨当合伙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⑩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分配规则,负责收益分配工作; ⑾从事或执行法律或合伙协议赋予的其他权限。 3)在合伙企业涉及各项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入伙、退伙、增资、减资、份额转让、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全体或任一合伙人申请办理,并代表合伙企业、全体或任一合伙人签署有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变更决定书、变更申请书、出资额确认书、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等工商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文件。 4)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委派代表代其行使全部或部分执行事务权限,但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委派其代表。 5)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 6)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本着有益于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的原则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合伙协议约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出资或存在其他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依法赔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受到的全部损失。 6)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超越代理权限、无权代理的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承担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合伙企业可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7)对于有限合伙人提供的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合伙协议的明确规定。尽管存在上述约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3)有限合伙人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有限合伙人身份、公民身份、住所、所有权、营业执照、税务状况、业务和控制权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能够评估并遵守适用法律、规定或税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和了解客户义务)。 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或将其财产份额出质或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5、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自投资项目处获得的分红款、退出投资项目时获得的退出款等为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存在可分配收入时在扣除合伙协议约定的各项税费、管理费后,除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违约项下约定的情况外,按照如下方式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1)向各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比例分配投资本金,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截止至该分配日止累计实缴出资额; (2)支付全体合伙人基础收益。在根据上述条款进行分配后,可分配收入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将该余额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基础收益”),直至各合伙人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分配额获得单利百分之六(6%)的年度回报(应税前。年度回报单利的计算时间从某一合伙人的出资额中实际投入到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分配到合伙人时点止,计算基数为该等合伙人实际出资额); (3)向普通合伙人追补业绩报酬,直到普通合伙人获得的收益分成与全体合伙人的门槛收益的比例达到20%:80%。 (4)超额收益分配。若根据上述条款进行分配之后仍有余额,则该等余额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业绩报酬归于基金管理人;该等余额的剩余部分归于全体合伙人,并按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如合伙企业存在欠付合伙费用、管理费的情况,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先行从基金财产中扣划相应拖欠费用并支付予相应权利人。 6、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对外投资,有利于依托其成熟的投资经验与产业资源优势,整合产业链资源储备,实施产业发展的协同效应,本次投资亦可以拓宽公司对外投资渠道,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通过有效的利用公司闲置资金,实现资源的灵活和高效配置。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2、公司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恒跃(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参与基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决策。公司充分认识到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在投后管理、内控运营中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后续投资项目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做好项目过程风险管理和预警提醒。 3、本次参与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该合伙企业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等手续,如基金未能成功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则会影响基金存续的合规性及后续投资,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3、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基金可能存在基金合伙人未能按约定出资到位的风险;基金存续期限内存在投资标的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于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交易方案等因素,可能导致本投资事宜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及份额认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该合伙企业中任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对外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设立的基金,目前尚处于募集资金阶段,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该基金的设立、募集及运作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恒跃(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会议定于2026年10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龙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3名,为独立董事夏永先生及游林儒先生、董事储昭立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对外投资的产业布局、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推动与公司上下游业务联动与产业协同价值,更好匹配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实现业务协同增效与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中青恒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恒辉”或“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通过恒跃(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拟直接投资股权投资项目,目前拟投资项目方向包括武汉新融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31,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占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43%;其余出资额由基金管理人中青恒辉向其他投资人募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