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958.95万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3,939.60万元、利息3,013.95万元、律师费4.9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保险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诉重庆博建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该案的执行与重庆博建提出的合同纠纷仲裁案直接相关,目前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仲裁案件已经仲裁裁决,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公司)因与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建)发生保证合同纠纷,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第三人为重庆天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仁)。2026年5月,鼓楼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5)闽0102民初16711号]。2026年7月,重庆博建主张双方合作协议解除的条件已成就,并据此提出仲裁请求;同时,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27日、2026年5月9日、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6-059、2026-075、2026-07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6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厦仲裁字20262162号),仲裁庭裁决如下: 1.确认重庆博建与中国武夷签订的《重庆市涪陵区五桂堂项目合作协议》《重庆市涪陵区五桂堂项目补充协议》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解除。 2.确认重庆博建以其持有的重庆天仁49%股权、对重庆天仁的全部债权及承担(2025)闽0102民初16711号民事判决项下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抵偿其在(2025)闽0102民初1671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中国武夷的全部债务。 3.重庆博建、中国武夷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重庆天仁49%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重庆博建名下的该49%股权变更登记至中国武夷名下。 4.驳回重庆博建的其他仲裁本请求。 5.驳回中国武夷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6.本案本请求仲裁费377,567元,全部由中国武夷承担。重庆博建已预交本请求仲裁费377,567元且已与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全部冲抵,中国武夷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重庆博建垫付的本请求仲裁费377,567元支付给重庆博建。 7.本案反请求仲裁费85,915元,全部由中国武夷承担。中国武夷已预交反请求仲裁费85,915元且已与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全部冲抵,本会不再退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95起,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土地侵害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20,520.38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34%,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诉重庆博建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该案的执行与重庆博建提出的合同纠纷仲裁案直接相关。目前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仲裁案件已经裁决,仲裁裁决确认重庆博建以股权、债权及追偿权抵偿一审判决项下对公司的全部债务,公司不再依据一审判决重复执行。仲裁裁决未改变一审判决效力,后续将按仲裁裁决办理股权变更、相关权利交接及仲裁费支付等事项;如重庆博建未按裁决履行义务,公司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厦仲裁字20262162号)。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